針對媒體披露住房公積金超比例須納稅的問題,昨日,市地稅局人士解釋,住房公積金超標部分納個稅不是新規定,我市從去年7月1日起就已按新規定執行——公積金超標部分,計入收入征個稅。
市地稅局稱,住房公積金超比例部分一直都需繳個稅,只是以前的規定比較籠統,在比例和基數方面沒有進行量化,由各省級政府確定具體的比例和基數。我市確定的繳存比例為不超過職工平均工資的15%。此政策從2006年7月1日起廢止。
按財稅[2006]10號文規定,從2006年7月1日起,住房公積繳存啟用新政策——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即繳住房公積金的基數),不得超過職工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市地稅局稱,我市嚴格按國家規定執行,具體基數以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為準。以去年執行的公積金基數為例,若統計部門公布2005年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為16630元,則職工每月繳付住房公積金的基數不得超過4157.5元(計算公式為:16630÷12×3),每月繳付的具體金額不得超過498.9元(計算公式為:4157.5×12%)。
換句話說,若城鎮職工每月繳納的住房公積金超過了498.9元,則超過部分要嚴格按規定計入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超標部分的住房公積金納個稅,具體的稅率為超標部分加上當期工資、薪金所得的總和對應的稅率。
我市職工今年繳付住房公積金的基數,以統計部門公布2006年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為準。
有知情人士透露,我市繳納住房公積金超標的單位,主要分布在公眾熟知的壟斷行業。部分單位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方式避稅。
有業內人士指出,以住房公積金的方式避稅,其實并不劃算。一方面,超標部分計入收入,有可能提高應稅稅率;另一方面,還損失了這筆錢的時間價值和機會成本。
值得提出的是,與住房公積金一樣,我市從去年7月1日起,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超過部分也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業內人士認為,對住房公積金和社保費用的超標部分嚴格打表征稅,有利于遏制社保等基本福利成壟斷行業變相高福利,同時能遏制部分企業借住房公積金逃稅。(張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