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審議曾于六次會議時初審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這部法律有望在不久后為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解決糾紛提供法律依據。圖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重庵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中新社發 盛佳鵬 攝
中新網北京四月二十日電 (記者 孫宇挺 應妮)中國最高立法機構二十日再度審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詳細列舉了有關因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的各種糾紛。這部法律草案有關規定有望在不久后為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解決糾紛提供法律依據。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八次會議今天舉行,第二次審議這部曾于六次會議時初審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初審之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草案印發各地和中央有關部門征求意見,中國人大網站也全文公布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
原先在草案初審稿中規定為仲裁范圍之內的“因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的糾紛”,在修改后的草案中表述為“因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考慮到廣大農村的實際情況,草案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仲裁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草案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由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代表、有關人民團體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其中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據介紹,如此立法初衷在于更貼近基層、貼近群眾,更容易化解在土地承包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有關法律人士也指出,仲裁是又裁又審,跟民商事仲裁不一樣,民商事仲裁是或裁或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裁完后某方不服或認為裁得不公,在一定期間內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這為農民提供了更多的救濟途徑。
去年十月,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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