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在全國率先推出限價房之后再吃“螃蟹”,日前廣州市房管局發布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實施辦法(試行)》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該辦法中提出,集體建設用地可用作保障房建設。據了解,這一提法在全國尚屬首次。
集體土地不能建設商品房
此前廣東已有關于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相關規定,不過廣州市在依據省辦法關于“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產開發建設和住宅建設”的有關規定,開創性提出了除外條款,即第6條:“通過出讓、轉讓、出租、轉租方式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產開發建設和除保障性住房外的住宅建設。”
“此舉可能意味著政府將加大保障房建設力度,并拓寬保障房建設用地”,該辦法出臺后,一開發商對記者表示。據了解,近年來廣州加大了保障房建設步伐,不過由于土地資源稀缺,遇到了缺地的問題。如今政策上允許集體建設用地建保障房,有可能是為下一步的保障房建設尋找政策依據。廣州知名地產專家韓世同表示,集體建設用地可用作保障房建設是個有益的嘗試。他認為,目前廣州住宅建設用地非常緊張,而集體用地,特別是城市中心地帶的用地都不再作為耕地使用,將這些土地用作保障房建設,相當于擴大了土地供應。記者黃濤
若建經適房需解決產權問題
集體土地用于保障房建設后,土地產權如何界定還是個未知數,因為按照規定,集體土地的流轉不能改變土地性質。業內人士表示,如果集體土地用來建廉租房還可以不涉及產權問題,但是用來建設經濟適用房,則無法規避產權。據了解,經濟適用房雖然是有限產權,但是與普通商品房一樣也是70年使用年限。如果是以租賃集體土地來開發經濟適用房,按照合同法,最長租期只能是20年,期滿如何續期將是一個新問題。另一方面,經濟適用房在規定期限后可以出讓,并且在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可以獲得完全產權。但這是對國有土地而言,對于集體土地,在目前的政策下,只能是通過將集體土地收歸國有后才有可能,但是這種方式顯然有悖于利用集體土地建設保障房的初衷。
不過,業內人士表示這個問題也不是不能解決,那就是涉及經濟適用房出讓時,規定必須由政府來回購,回購后仍作為經濟適用房來使用,不改變其性質。如果這樣,目前的經濟適用房辦法也將修改相關條款。
城中村改造
不能一拆了之
廣州提出的集體土地可用于保障房建設,還給目前的城中村改造提供了新思路。因為如果用集體土地開發保障房,城中村將是鎖定的第一目標。而采用這種辦法,既擴大了保障房建設,又解決了城中村改造問題,可謂一舉兩得。據了解,目前廣州有城中村大大小小130多個,但是城中村的改造卻步履維艱。目前改造最為成功的還是獵德村,它是以“土地產權置換開發商物業”新模式進行改造,有別于以往以政府為主導進行的舊城改造模式。
不過,從另一方面來看,如果用城中村建設保障房,將使得城中村的優勢蕩然無存。雖然城中村有著諸多不足,但對于本地村民而言,村屋出租為他們帶來了豐厚的利潤;對于居住在這里的外來務工人員而言,它提供了廉價的落腳點,從而使“廣州夢”成為可能;對于依附其生存的周邊商圈而言,城中村更是有著“勞動力蓄水池”、“倉庫”、“員工宿舍”等多重意義。但是開發成保障房后,按照規定只能出租或出售給有廣州戶口的居民。對于月收入只有千余元的打工者,如何安置他們又要成為一個問題。他們對這個城市的發展,同樣是作出了重要貢獻的,而且永遠是不可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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