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本該利國利民的水電工程,卻因為其中在征地、開發和建設等方面的問題而使當地失地農民產生爭議。其中對于補償標準的價差更令失地農民頗感困惑。
這項被稱為廣潤河流域水利水電樞紐工程的項目所在地是湖北省建始縣。負責該項目開發建設的開發商是湖北廣潤電力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它的注冊資本是2240萬元,股本組成是:湖北省國鑫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出資1232萬元,占55%;建始縣電力公司出資896萬元,占40%;恩施州電力總公司出資112,占5%。
從這一股本結構看,國有資本占據了一定的份額。而在當地,記者也印證了這樣的說法。記者在廣潤電力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采訪時,一位工作人員肯定地說:政府占40%的股份。
記者又在建始縣電力公司核實此事時,經理辦公室的一位同志說:“縣電力公司是國有企業,資金也是國家的。”他的這種說法和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鄂發改外經[2004]1070號文件基本一致,該文件在項目的“投資和資金來源”中指出:“其中建始縣政府指定的出資代表負責出資6000萬元國家資本金!
國有資金占有一定比例,按說在補償方面應該不存在太多扯皮問題。但實際情況卻并非如此。記者在當地采訪時了解到,建始縣實行的征地補償標準是:年產值640元×16倍。但是,記者同時發現,2005年4月1日起實行的《湖北省征地補償最低標準地區分類表》中明確寫道:建始縣屬于五類地區,年產值標準為800元/年。
4月23日,建始縣方面給本報發來《建始縣廣潤河流域水利水電樞紐工程征地移民等有關問題的說明》(以下簡稱《說明》)!墩f明》稱:“鄂政發[2005]11號文第一條明確指出:‘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即《湖北省征地補償最低標準地區分類表》不適用本工程!
國務院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準部門批準。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但是,該文件在“征地補償”章節中并沒有逐一列舉各省的被征用土地年產值。根據國家這個文件精神“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痹谠摴こ涕_工之前頒布實施的《湖北省征地補償最低標準地區分類表》應該適用該工程。
業州鎮桃樹坪村民對記者說:“每畝相差160元,整個工程正式批的土地是780畝,實際占了1400多畝,光這一項,廣潤公司就省了20多萬元!
同時,記者還發現,該項目還存在用劃撥方式向商業開發性質的項目供地、項目涉嫌“少批多占”和補償不到位等問題,本報將對此繼續給予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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