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上午,張廣寧市長在參加市人大荔灣團小組討論時,表示應積極探索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等辦法,由業主自己來聘請物業管理公司,改變房地產企業既建又管的做法。這無疑是說到了普通業主、特別是人數眾多卻在小區管理中相對處于弱勢的小業主的心坎上。
身為“野豬”,筆者也曾經有過一次參加業委會選舉的經歷,當時,不僅自己抽出閑暇時間積極投入,還說動全家人幫著自我宣傳、“游說”、“拉票”。沒想到,到了預定召開業主大會的那天,稀稀拉拉只來了一百多個業主,根本達不到業主大會的法定人數。而按照現行的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要在召開業主大會后選舉產生,而且業主大會應當有過半以上有投票權的業主出席。
眾多業主不來參加業主大會,除了宣傳不夠、工作太忙之外,一些人的觀望或對小區事務的不夠熱心也是重要原因。如果其中再有不良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上下其手,想聚齊人開個會更是難上加難。
業主要自己聘請物業管理公司,成立業主委員會是關鍵,而業主委員會能否順利成立,關于業主大會法定人數的規定大有可商榷之處。如果不能在保障所有業主選舉權利的同時妥善處理好這道“坎”,則不積極于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可以有放棄自己權利的自由,而希望通過業主委員會來“自己當家”的業主,卻無法實現自己的權利。如此,則不僅讓業主“自己當家”的愿望變得遙遙無期,最終損害的還是全體業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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