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部門把本應是全體業主共有的自行車庫違法確權給開發商改成汽車停車場出售給第三人,損害了我們業主的利益!”順景大廈業主委員會一紙訴狀將市國土房管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涉案物業的房地產證。一審法院駁回了業委會的起訴,理由是:業委會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昨日,本案在廣州中院二審開庭。
該業委會在一審訴狀中稱,位于越秀區寺右二橫路的順景大廈的地下兩層停車位本在規劃中包括了不少于600平方米的自行車庫,地下停車庫包括所有公共通道在內,都是由全體業主分攤其面積及成本;101號鋪在大廈建成后曾經是業主的公共活動室,本屬于業主共同所有。2006年3月,業主們獲悉,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已將上述車位及房產確權給開發商恒城公司,恒城公司又將其對外出售給另一公司。
法院一審后,以業委會與被訴行政行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為由駁回了起訴。業委會不服,提起上訴。
業委會:為業主利益訴訟無越權限
昨日庭上,業委會方面提出,業主委員會的行為不能單純看成是其本身的行為,而是代表全體業主的行為,其法律后果最終由全體業主承擔,包括所取得的權利和所承受的義務,因此就本案而言,順景大廈業主與被訴行政頒證行為當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此外,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除行政法規列明的職責之外,還有權行使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業主委員會并不是只能就物業管理事項提起訴訟,本案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授權、為全體業主的利益提起行政訴訟并無超越法定權限。
國土房管局代表則答辯稱,根據規定車位不劃入商品房公攤面積,業主對獨立出售的面積沒有權利。開發商指責業主反復上訴是“感情用事、無理取鬧”,其稱,車位是獨立空間,目前廣州存在大量地下停車場,絕大部分歸開發商出售出租。“規劃包含有600多平方米的自行車庫,不等于免費給業主,更不等于屬于業主,根本談不上影響了業主利益!業主有需要也可以在有空余車位的條件下租用車位。”
“按照開發商的說法,把他家房子賣了再租給他對他的利益也無影響了!”業委會代理律師說,國土局為開發商確權把自行車庫改成車庫轉讓,而車庫收益本該歸業主所有,這就是實際影響。本案將擇日宣判。(畢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