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國兩會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獲高票通過,我們的生活已經或即將作出相應改變,今天本報(法制晚報)推出專版聚焦“大居住問題”。
頂層平臺贈與可能無效
現象:自家平臺他人要用
你買的房子假設是在頂層,開發商表示頂層平臺免費贈送。這時候你可千萬不要相信,因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這種贈送的行為可能無效。
原遼寧大學教授李全富提起一則發生在沈陽的案件。一位市民剛剛購買了一套位于頂層、受贈平臺的房屋,而在這位市民在平臺上修建休閑區時,該樓另一住戶則要在這安放一個衛星電視接收器。雙方鬧到法院。
危機:頂層用戶接受“空頭支票”
李全富指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房屋的樓頂平臺屬于建筑物的基本構造部分,應為整棟樓的全體居民所共有。樓頂平臺和樓道、電梯一樣,是屬于業主共同所有的,不能賣給某個業主。
動態:產權處將進行調研
建設部政策法規司產權處對此的解答是:當《物權法》實施后,是否會有住宅樓內的其他業主對頂層平臺主張權利,現在很難預料,產權處將對此進行專門的調研。
據悉,如果一概而論的話,有可能在全國引起一場頂層業主與開發商或其他業主之間的訴訟浪潮。
鴿子籠能夠重新安家陽臺
現象:樓頂陽臺禁設鴿子籠
本市《市容衛生管理條例》規定,鴿子籠嚴禁架設在居民樓的樓頂或陽臺上。本市鴿友曾經聯名上書質疑。
動態:改造后鴿籠可回到陽臺
《物權法》規定,居民可自由使用陽臺,只要不影響社會秩序或他人。中國法學會會員張平教授對此的解釋是:確保鴿子籠中糞便不落到大街上或其他居民的家中,就可懸掛。
展望:將按照實施細則行事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的答復是:《物權法》實施細則出臺后,可再評估《北京市市容衛生管理條例》。
寵物應屬于動產范疇
現象:養犬規定有!段餀喾ā
寵物狗算不算是物?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學原教授姬子明認為:從《物權法》看,寵物應當屬于物中的動產范疇。
有市民指出,現行的《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與《物權法》沖突,寵物作為合法財產不應該被沒收。
危機:警方應“對人不對物”
姬子明說,大部分沒收情況與寵物狗的合法性是沒有關系的,警方應處理主人,而不應沒收合法財產寵物狗。
動態:細則出臺可調整政策
市養犬協會工作人員回應,《物權法》實施細則出臺后,他們擬調整相關政策,更好地保護寵物主人的合法權益。
《物權法》催生《土地使用證》
現象:房主無《土地使用證》
請問你對你房屋下面的土地有使用權嗎?相信擁有房屋的人都會理直氣壯地回答說“有”。那么請你拿出你房屋下面土地的《土地使用證》,相信北京的房主都會含糊起來,因為市國土資源局壓根就沒有給房主個人發過《土地使用證》。
危機:拆遷時不賠“土地款”
中國人民大學的劉飛宇教授表示:房主花錢買房的時候,承擔了土地使用費,但卻沒有憑證證明房主對腳下的土地花了錢,而當房屋面臨拆遷時,可能只對房產部分賠償,而房主用來買土地使用權的那部分錢卻沒有保障。
動態:土地使用證條例擬出
市國土資源局辦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員介紹說:為了配合即將實施的《物權法》,目前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正在加緊制定有關購房人《國有土地使用證》發放的有關條例。這意味著,一旦該條例出臺,北京的購房人就可以拿到兩個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除土地證外的一些核心信息是:購房人可以拿到:《國有土地使用證》,鴿子籠也擬重回陽臺,業委會將可以告物業,沒上戶口的寵物狗也可能不會被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近日表示,《物權法》頒布實施后,各種新問題也將在審判中涌現。最高人民法院將適時制定相關司法解釋,為準確司法提供依據。
新法引民宅禁商爭議
現象:民宅商用說法不統一
《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商業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要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據悉,這與本市下令禁止民宅商用的規定有所沖突。
危機:“禁商令”已被刪除
近日,市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由于和《物權法》相沖突,“民宅禁商”的規定已從《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草案中刪除。
有人擔心,這個口子是否會大開居民樓商用的大門,居民從此不得安生,告別寧靜的居住環境?
動態:依然禁止在民宅中注冊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表示,目前北京市依然禁止公司在民宅中注冊。
據介紹,利用住宅開辦企業從事經營活動,不符合城市規劃的有關規定,損害了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直接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
業委會將可以告物業
現象:業委會決議“自娛自樂”
2006年,順義區一個著名別墅式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業委會通過決議要趕走某物業公司。
但之后卻出現了尷尬的局面:由于業委會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所以法院不受理該案件,更不會出面強制執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
危機:業委會與法院“割裂”
中國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周衛平曾質疑:業委會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那么誰來執行業委會的決議呢?中國消費者維權律師團團長邱寶昌律師表示:全國法院都不受理業委會作為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被告的案件。
動態:可以告人 不能被告
《物權法》第83條對此有了定論。
房山法院副院長張仲俠解讀: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委員會可以作為原告,代表業主狀告侵權的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但由于業主委員會沒有獨立的財產,難以承擔敗訴后的民事責任,所以,如果以業主委員會作為被告,經濟責任就無法承擔。
停車位投機可損公眾利益
現象:車位歸屬權被明確
按照《物權法》規定,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小區車位的歸屬權問題得以明確。
危機:停車難問題可能加劇
不少法律專家擔心,隨著住宅小區的車位允許出售,可能意味著停車位的周轉性減弱,買了車位的業主可不允許其他業主在他的停車位上停車。要是部分業主在小區購買多個車位作為投資,必然導致小區停車更加困難。
動態:專家建議房產和車位配套
本市相關管理部門未對此問題作出權威回復,期待實施細則出臺后進行調整。
中國人民大學博士富曉星表示,相關部門可限制一套房子一個車位,打擊投機行為侵害公眾利益。(作者:王洪禹 孫慧麗 轉載時略有刪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