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一家開發商在四川大學江安校區隔壁開發了一個樓盤,因冒用“川大”名稱,引發名稱權侵犯糾紛。法院認為該開發商企圖以此混淆消費者視線,提升樓盤形象,近日作出判決,判處開發商停止在工程項目名稱、樓盤名稱及宣傳廣告中使用含有“川大”的文字,并向四川大學賠償200萬元,公開賠禮道歉。
成都市雙流縣法院查明,2005年,四川大學雙流新校區旁出現了一個叫“潤揚·川大河畔”的樓盤。樓盤售樓處、大門外、媒體廣告中,多處可見“川大河畔”字樣。當年11月,四川大學向“川大河畔”樓盤開發商成都屹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函,指出該公司行為涉嫌侵犯四川大學的名稱權。
雙方協商無果,四川大學以侵犯名稱權為由,將成都屹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告到雙流縣法院,要求停止使用含有“川大”的文字,并登報道歉,賠償200萬元。2006年9月,雙流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屹立公司侵犯四川大學名稱權,判賠損失費20萬元。屹立公司不服上訴,成都中院發回重審。
法院審理認為,四川大學作為歷史悠久的名牌高校,在國內外享有廣泛的知名度和良好聲譽,其名稱本身是具有較高價值的無形資產。在國內教育領域及四川省,特別是成都市,社會公眾均認為“川大”是四川大學的簡稱。因此,“川大”應納入四川大學名稱權保護范圍。屹立公司緊鄰四川大學雙流新校區開發商住樓,樓盤命名及廣告使用“潤揚·川大河畔”,會引起消費者誤認為該樓盤名稱是經過四川大學許可使用或開發商是四川大學的關聯企業的聯想,從而混淆消費者視線,提升樓盤形象,獲取更高利益,侵犯了四川大學的名稱權。
法院還認為,屹立公司在四川大學書面制止后仍然使用“潤揚·川大河畔”名稱銷售樓盤,增加了四川大學所受損失,因此判賠損失費200萬元。(劉大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