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底,龍崗區市民張先生委托某地產中介出售一套物業。中介找到的買家支付了部分定金5000元后,張先生遲遲未見定金的其余部分打到自己的賬上來。他認為,按照約定買方已經違約,于是他向中介提出沒收買方已經交付的定金作為賠償,但中介反而稱是張先生毀約在先。由此帶來的糾紛已經持續了一年半之久。
業主 定金余款未收到
張先生的這套物業位于龍崗中心城和×花園,房子有70多平方米。2005年底,龍崗區中×置業一營業部業務員主動找到張先生,問他是否有意出售該物業,并告訴他已經有買家看上了他這套房產。張先生聽到出價后,感覺比較符合自己的心意,便決定出售。張先生來到中介公司與買家見了面,雙方就價格談妥后,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及經紀合同”。
合同中規定:“定金人民幣2萬元整為第一部分樓款,支付方式如下:買方在簽署本合同時交保證金人民幣5000元予以經紀方。若賣方簽署本合同并對上述款項以定金名義簽收后,買方所交保證金自動轉為定金,買方在賣方簽署本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付定金之余款人民幣15000元整;若賣方未能簽署本合同,則經紀方原數退還買方已付保證金,買方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中介公司業務員告訴他,買家所付的部分定金5000元已經打到了中介公司的賬上,中介公司將暫時托管,并出具了一張收據給張先生。可是,簽訂合同后半個多月過去了,張先生卻遲遲沒有收到1.5萬元定金余款。
中介 賣主首先違約
張先生認為,買方在合同規定期限內沒有足額支付定金,已經構成違約。“合同上說買家要在我簽署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付清定金余款,也就是說必須要把錢打到我的賬戶上,我壓根就沒看到過這筆錢。”
合同還規定:“如買方未能履行本合約之條款以至本合同不能順利完成,則已付之定金將由賣方沒收,賣方有權再將該物業轉讓于任何人……”張先生據此認為,由中介托管的5000元定金應歸他所有。
然而,該地產中介營業部負責人夏某卻有另一種說法。夏某告訴記者,買方交付定金5000元后,很快又將12萬元首付款打到了地產中介的賬上,其資金已經遠遠超過了1.5萬元定金。隨后,其公司試圖在第一時間聯系業主張先生,可是他手機一直關機,上門尋找也無人在家,過了半個月后他才突然返回公司聲稱買方違約。
“我們發現業主無法聯系到后,及時向他發送了特快專遞。如果他認為我們違約,可以向法院起訴我們,到時我們自然會出具當初郵局的收據作為證據。”夏某說。
他還表示,此事是張先生違約在先,本來買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定金的兩倍作為違約金,但由于買方沒有追究,張先生才免于支付此筆費用。
律師 無特別約定買方應將定金付給賣方
對于中介的說法,張先生也難以認同。一方面,他堅稱自己的手機功能一直正常,并沒有夏某所謂“一直關機”的現象;另一方面,他認為,買方將定金余款打到中介賬上是不恰當的。“我是賣房的人,他將定金余款直接匯到我的賬戶上才合理。”
針對雙方產生的糾紛,記者咨詢了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的黎小鋒律師。
黎律師認為,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買方應該將定金直接支付給賣方或匯入賣方的賬號。因此,如賣方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收到剩余定金,則可以認定為買方違約,賣方可以沒收買方的定金。當然,如果中介公司所描述的因為無法聯系到張先生導致無法將定金支付給他的情況屬實,則責任在張先生,張先生無權沒收買方定金。張先生如果認為自己的手機工作正常,可以將這段時間的通話記錄打印出來,以證明其手機正常使用。
黎律師還提醒,在房屋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應盡可能地在合同中將有關事項約定清楚,以避免日后產生糾紛,并最好能在法律專業人士的指導下簽訂相關合同。 (方勝 盧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