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錢買房后沒有及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兩年后房產升值了想辦過戶手續卻被賣房人索回,南寧市岑某花錢買了個教訓。
據悉,2005年1月,南寧市岑某以5.9萬元的價格,從李某手中將位于南寧市興寧區某街道的二層房屋轉買下。當時因為種種原因,岑某沒有及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2007年后,由于開發商開發到該街道,房價不斷攀升。這時李某的心理開始不平衡了,覺得自己以這么低的價格把房子轉讓給岑某吃虧了。于是當岑某要求李某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李某提出,如果岑某要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就加10萬元房款,要不歸還房屋。岑某認為當初房屋買賣協議已經簽了,購房錢也給了,而且房子自己也住了兩年了,拒不答應李某的要求。
李某眼看協商不成,遂于2007年3月22日訴至南寧市興寧區法院,以房屋買賣合同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為由,要求判決雙方簽定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岑某歸還房屋。
南寧市興寧區法院主辦法官認為,岑某雖然為買房子已付過錢了,但因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房子仍屬于李某的,岑某有返還房屋的義務。但從道義的角度出發,現在房價升了,若李某仍按5.9萬元的價格把房子從岑某手里要回來,對岑某是不公平的,李某應該給予岑某一定補償。最后,在主辦法官主持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李某一次性給付岑某8萬元,包括5.9萬元的房款和2.1萬元的補償款;岑某返還房屋給李某。
2007年4月16日,在法院調解室,岑某在收到李某8萬元后,將房屋返還給李某。(張文德 李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