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先生在房山辰光嘉園購買的商品房面積縮水15%,他因此將開發商北京華隆昌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市一中院判決開發商賠償金先生約42萬元。
2003年12月,金先生與華隆昌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認購合同,合同約定,金先生購買該公司開發的房山區良鄉鎮辰光嘉園住房一套,建筑面積231.06平方米,每平方米5800元,房屋總價134萬余元,交付期限為2005年12月30日。合同簽訂后,金先生按約定付了全款。
此后,金先生一直沒有接到收房通知。在其他房主已入住的情況下,金先生了解得知,自己購買的住房是因為面積縮水而無法交付。為此,金先生將華隆昌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交付房屋,并支付經濟損失賠償金和違約金。
經北京市天地鴻圖測繪所測量,金先生購買的房屋實際建筑面積只有195.42平方米,比約定面積縮小了35.64平方米。
一中院審理認為,華隆昌公司應交付給金先生一套建筑面積為231.06平方米的住房,但可交付的房屋比約定面積縮小了15%。根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之規定,華隆昌房地產公司應返還金先生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并雙倍返還金先生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
據此,一中院終審判決北京華隆昌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向金先生交付住房,并返還金先生房價款37萬余元,支付違約金48000余元。(王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