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介紹,2006年全市46.3%的被盜自行車案件發生在居民小區。昨日,記者在對多個小區的走訪中發現,多數已入住小區無專門的自行車停放處,自行車隨處亂放的現象嚴重。即便有自行車存放處的小區,也幾乎都存在著疏于管理的問題。而新建小區開發商雖大多規劃了自行車存放處,但也沒有派專人看護自行車的計劃。
【已入住小區】
現象1:自行車鎖在柵欄上
記者最先來到的是位于朝陽區姚家園的華紡易城小區。華紡易城小區是一個中檔小區。記者在小區找了20多分鐘,也沒找到自行車棚,倒看見不少自行車停靠在樓道邊。在小區7號樓的小賣部門口,記者看到一輛自行車鎖在了門口的柵欄上。
在小區物業辦公樓附近,記者看到了一大排自行車停放在門口。值勤的保安告訴記者:“這兒可以放自行車。”后來,小區物業的徐先生告訴記者,由于小區的自行車棚還沒建好,因此,“在18號樓旁邊(即物業辦公樓附近)設置了自行車暫時停放處”。徐先生還表示,小區規劃了兩個固定的自行車棚,由于小區騎自行車的人并不多,因此,“應該夠用了。”而當記者問及自行車棚什么時候能建好時,徐先生表示,要等開發商方面的通知。
現象2:自行車放電梯間外
隨后,記者又來到了位于朝陽北路的中高檔小區萬象新天。在小區124號樓,記者看到二單元和三單元門前均稀疏地停著幾輛自行車。而在115號樓,記者看到電梯間外停放的自行車有幾十輛。據保安介紹,小區多數樓都有和115號樓類似的自行車停放處,但是并沒有專門的自行車停放處,不收取業主的自行車看護費。
而在一些高檔小區,記者根本找不到自行車停放處。一位保安透露,將自行車放在車庫里就行了,放外面也行,不需要專門放自行車的地方。
現象3:自行車搬到家里去
另外,記者在多家小區采訪中,還看到了這一現象:由于沒有專門的自行車停放處,有的業主干脆把自行車搬到了自己家里。
在東四環某中檔小區里,記者看到小區散放著不少自行車,有的還放在了花園旁邊。更有意思的是,在小區5號樓,記者竟看見一位業主正在往樓下搬自行車。在與其攀談中,記者了解到,該業主姓李,住在3樓。由于小區沒有專門的自行車棚,放在樓下又擔心不安全,李先生干脆將自行車搬到樓上。“反正就三層,天天搬習慣了!”李先生笑著對記者說。不過,話雖如此,記者還是看到了李先生額頭上布滿的汗珠。
記者的一位同事告訴記者:“我們小區也有不少將自行車搬到家里的,沒辦法,沒地兒放啊!”
現象4:存放處不見看車人
記者又來到了位于豐臺區石榴莊的頂秀欣園小區。頂秀欣園小區是一個經濟適用房小區。在小區西苑1號樓,記者看到了一個專門放自行車的地下室。記者進入地下室,僅看到值班室里有一盞燈,值班室里沒有人。在燈光的照射范圍內,記者沒看到一輛自行車。
令記者感到奇怪的是,小區樓邊倒是停了不少自行車,有的自行車甚至直接靠在了樓墻上。一位小區保安表示,我們設置了自行車停放處,“但業主不愿放在那里,我們也沒有辦法。”
【未入住小區】
自行車將不安排專人看管
記者昨日對多家未入住小區的采訪中發現,開發商大多規劃了自行車存放處,但是,多沒有派專人看護自行車的計劃。
記者首先致電了位于大興的彩虹新城小區售樓處。接線小姐告訴記者,小區肯定會建自行車停放處的,地點“應該就在樓下”。當記者問及有沒有一個專門的棚時,接線小姐表示,沒有棚,只是有個停放自行車的地方。
隨后,記者又聯系上了朝陽路北十里堡附近的新華聯珊瑚灣小區。售樓處的齊先生告訴記者,小區規劃中肯定會有自行車停放處的,地點應該在地下一層的物業配套用房。不過,齊先生同時告訴記者,在計劃中,并沒有安排專人看護自行車,小區有保安來回巡邏,而且,現在小區實行封閉式管理,地下也都安裝有探頭,安全應該沒問題。
【市建委】
基礎設施不交付不得入住
2007年3月1日起,市建委會同市國土、規劃部門頒布《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實施。其中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規劃意見書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并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沒有按照建設方案完成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工程竣工驗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不得辦理入住手續。
每個新建小區是否都應該配建自行車停放處?建設比例是多少?對此,市建委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新建小區竣工驗收時,是按照小區規劃來驗收的。如果規劃中有自行車停放處,就應該建完才能辦理竣工驗收;如果規劃中沒有,當然就不會安排這方面的驗收工作。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建設過程中違反同步交付規定或弄虛作假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錄在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情節嚴重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涉嫌犯罪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檢察機關進行查處。
【貼心提醒】
購房合同應有配套交付內容
根據相關規定,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用的具體內容,要寫入商品房預(銷)售合同。這意味著不按照建設方案同步建設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的項目將不能銷售,保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合法權益。今后開發商在申請土地使用權時所提交的建設方案中,必須包括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內容和時序,并切實落實建設方案。如未按照建設方案完成建設居住公共服務設施,不但因違反行政法規而受到處罰,還要承擔合同違約的法律責任。
而且,開發商在申請規劃時,不但要制定居住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指標,還要制定具體的建設內容和建設時間表。例如,教育、醫療衛生、社區管理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住宅總規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住宅總規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蔡雪婧 張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