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個人能否對行政機關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決定提出訴訟,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5月18日針對世紀城三位業主上訴案件作出的一份裁定,使這一問題得到了明確。而在此之前,海淀法院認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未影響業主對公用配套設施的使用,不減損業主參與小區物業管理的權利,亦未給小區業主增設新的法律義務”,因此“本案不屬于可訴的行政行為”,裁定駁回了楊愛秋等人的訴訟請求。市一中院經過審理,推翻了原審法院對此問題的認定,認為海淀法院應當進入實體審理。世紀城業主楊愛秋等三人在經受了海淀法院的不利裁定之后,終于有機會將本案引入實體審理階段。(昨日《北京日報》)
根據《行政訴訟法》,認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權利的公民或法院,可以提出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對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直接關系小區業主的權利義務,根據新通過的《物權法》規定,小區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如車庫、物業用房、公共道路以及維修基金等屬于業主所有。因此曙光街道辦事處和海淀區建委將原本完整世紀城東區的物業管理區域一分為二,必然導致這些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要在業主中重新劃分,維修基金也將一分為二,無論對業主的所有權還是管理權都將產生極大的影響。原審法院認為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不會對業主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難以令人信服。
允許業主直接起訴,還能夠有效降低業主的維權成本,激勵業主積極采取行動。按照我們習慣的起訴程序,本案行政機關作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決定,是對全體業主權利的影響,由全體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提出訴訟,更順理成章。但這樣一來,業主的訴訟權利就只具有理論意義,在實際中無法實現。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就意味著業主之間存在分歧和爭議,不可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來提出訴訟。況且,大多數業主存在“權利惰性”和“搭便車”的心理,通過全體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提出訴訟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如果法院僵化地這樣要求,會讓行政機關躲在業主高昂的民主成本后面輕率作為,讓權利受到侵害的業主無處申訴。
雖然楊愛秋等人的訴訟請求得到法院的最終支持還有很長的一段路,仍然可能因為實體問題被駁回,但作為法律工作者都應當知道,相對于實體問題而言,程序問題更能體現法制的進程和權利的保護。例如美國的米蘭達忠告,僅僅是一個純粹的權利告知程序,但在人權的司法保護方面,地位顯赫。每個案件的實體方面千差萬別,有些人的訴訟主張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只要存在程序權利,總會有人贏得司法的保護,那時我們應當記住,是楊愛秋案為類似訴訟爭取了勝利的機會。而如果沒有這樣的程序權利,永遠也不會有人得到法院的支持。
業主的權利義務還沒有一個綜合性的法律、法規來加以規范和限定,但現實中又涌現了許多問題需要我們立即加以解決,簡單回避態度雖然能擺脫一時的困境,卻可能失去對社會發展作出貢獻的機會。法院作為居中裁判者對社會新問題做回應,才是一種負責任的態度。(陳東立 北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