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終審審結一起因開發商在住宅小區公共用地擅自修建洗車場和活動室而引發的侵權糾紛案。成都中院依法駁回原審被告開發商的上訴,維持原判,即判決開發商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拆除修建于小區公用土地之上的洗車場及活動室,并按照成都市規劃局審批的小區施工圖紙恢復原狀。
彭某等174名業主在一審中訴稱,他們分別與被告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約定:房產宅基地及四周園地屬于國家所有,供產權人共同使用。之后,彭某等人按照約定履行了付款義務,而開發商卻只履行了協助原告辦理產權的義務,而至今仍擅自占用小區相關公共用地,并將其改建為洗車場和活動室,對外開展經營活動。因此,原告方認為開發商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開發商停止侵害,拆除其修建的活動室和洗車場,恢復原狀等。
一審法院認為,依照相關規定,開發商未經全體業主決議和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不得改變住宅小區共用設施、設備、公共場地、綠地的使用性質,不得侵犯全體業主的共同使用權,因此被告對原告享有使用權的共用場地、綠地等負有保持原狀、不予改變其使用性質、不予侵占的義務,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開發商以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等為由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成都中院經二審維持了原判。(任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