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0日電 據中國法院網消息,原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東城管理部外企營業廳個貸員梁山,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擅自審批不符合規定的公積金貸款申請,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今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梁山有期徒刑五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梁山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
據悉,2004年4月至12月間,梁山利用其負責審核、發放貸款的職務便利,違反《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操作流程》及相關文件的規定,對明知劉某等人提交的37份不符合規定的公積金貸款申請,擅自予以審批,并違反規定進行放款,致使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公積金貸款人民幣1376.2萬元被騙,其中部分貸款未能收回,造成公共財產損失人民幣500余萬元。其間,被告人梁山還收受劉凡等人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8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山身為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對于明知不符合規定的貸款申請,仍越權擅自審批,并違規放貸,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妨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構成濫用職權罪;梁山在辦理上述貸款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亦構成受賄罪,均應依法予以刑罰處罰。鑒于被告人梁山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現,且家屬代其退賠了全部受賄款項,對被告人梁山酌予從輕處罰。(胡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