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邊是業主拒繳物業費,一邊是物業公司服務缺失,物業糾紛執行難通常是這樣引起的。日前,豐臺法院對拒不履行生效調解書的業主,沒有采取簡單的強制執行手段,而是主動化解業主“拒執”背后的矛盾,順利結案。豐臺法院表示,今后,法院在強制執行欠費業主之前,將先查證物業服務是否存在缺失,最終通過執行工作引導物業公司提高服務意識。
2006年5月,曹先生因欠繳物業費和供暖費,被物業公司告上了法院。7月,在法院開庭時,曹先生與物業公司達成了調解協議,同意于7月25日前將拖欠的費用繳清。但此后卻遲遲沒有履行法院調解書給付供暖費1980元的義務。無奈之下,物業公司在今年5月向豐臺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受理案件后,豐臺法院的執行法官注意到,在審理階段,曹先生表示愿意且有能力履行調解協議。執行法官及時傳喚曹先生,了解到其拒繳供暖費是由于物業公司一直未對其家中的公用下水道進行修繕。經執行法官查證了解,物業公司內部法律部門與維修部門缺乏協作,法律部門雖然作出維修承諾,維修部門卻敷衍了事,直接導致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矛盾升級。
執行法官經過多次聯系,找到該物業公司的主管領導,其當即協調維修部門修繕下水管道。曹先生的切身問題得到解決,如數繳納了拖欠的費用。(宋川 袁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