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諾約定的期限內,未能為業主辦齊土地產權屬證書,三業主在同一天內將開發商告上法庭。日前,法院作出開發商敗訴的判決。
2005年4月,業主高先生與揚州富貴園小區的開發商南通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揚州分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房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買房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3%向買房人支付違約金。”
2006年2月,開發商將房屋交付給了高先生。然而,直到2006年6月22日,高先生才取得房屋產權證。2007年3月15日,開發商為高先生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分割備案登記。
高先生認為,按照先前的合同,開發商已經構成了違約,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開發商支付違約金11703.36元。此外,與高先生有著同樣遭遇的另兩戶業主仇先生和濮女士也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
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開發商未按照約定履行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義務,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其辯稱違約責任在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的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法院在同一天內,分別作出了三次判決,一審判定南通房產公司揚州分公司構成違約,分別賠償高先生、仇先生和濮女士違約金7802.24元、6767.58元、7972.98元。
針對此事,記者采訪了南通房產公司揚州分公司。該公司負責人稱,導致業主不能在規定時間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責任不在自己,而在于相關政府職能部門。該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公司于2004年通過掛牌出讓取得富貴園小區地塊后開工建設,2006年3月小區建成并通過規劃部門驗收,規劃部門下達了驗收合格報告。本來公司可以開始辦理產權證和土地分割了。可在2006年下半年,當地相關部門組織了一次集中清查,清查認為,富貴園小區出現“超容積率”的情況,要求開發商補交土地出讓金。在與相關職能部門交涉未果的情況下,相關部門停止辦理該小區的產權證和土地證。因此,辦證時間被耽誤了。
6月21日下午,南通房產公司揚州分公司一位方姓負責人給本報打來電話,說該公司已經與相關業主達成一致意見,解決問題不會有問題。(張宏兵 陳慶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