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日從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沈陽市一業主因購房遲遲沒有住進新房,將房屋開發商起訴到法院后勝訴。違約逾期交房4年的開發商向其賠償了33萬余元。
據介紹,沈陽東陵區居民李女士2002年9月25日與沈陽某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規定,李女士花54萬余元購買一處房屋,開發商應于2003年6月30日將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給她。雙方約定:如開發商逾期交房,不超過60日的,按日支付房價款萬分之三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60日,買房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開發商要支付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李女士按約定期限交付全部房款后,苦等5年也沒住進新房。2006年11月28日,李女士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開發商繼續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將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給她,并按合同約定給付違約金33萬余元。開發商則認為李女士要求的違約金過高。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女士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開發商未按合同約定交付驗收合格的商品房,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承擔方式為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李女士主張的違約金數額并未超出雙方約定,雙方在約定違約金時對此應有明確認識。開發商調整違約金的理由沒有充足的證據,法院不予支持。(霍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