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寧區東方劍橋小區業委會今年初發公告稱,將上調物業管理費,仲量聯行東方劍橋·御庭苑物業管理中心立即執行。不少居民對此難以接受,并向有關部門投訴。長寧區房地局4月發文撤銷了業委會的“調價公告”。記者昨天致電該物業管理中心,對方稱仍按小區業委會公告、即每平方米4元的標準收費。
今年1月12日,東方劍橋小區業委會張貼公告,宣布自1月1日起,將物業管理費每月每平方米從3.20元調整為4元,并稱進行了業主大會書面征集意見,總投票277票,其中同意票146票,超過法定50%的投票率,未投票的206戶業主視作同意投票中多數者的意見。業委會公告中解釋,“此形式即為召開業主大會的形式”。
一些業主告訴記者,業委會5位成員中一人已搬家,另兩人出租了此處的房屋,還有一位委員撰文宣布:“從沒有人通知我參加對此公告的討論、征求我對此公告的意見”。
一位小區業主拿出相關文件表示,業委會會議應當作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后存檔。業委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這位業主認為,小區業委會沒有這么做。
經一些業主的反映,4月23日,長寧區房地局第一辦事處發出通告,稱經過了解核實,該小區業委會今年1月12日公告的產生程序不符合滬房地資物(2005)60號文件第九條之規定。根據國務院頒發的《物業管理條列》第十九條之規定,決定撤銷該公告,小區物業管理費目前應為每平方米3.20元/月。
上海市申房律師事務所主任孫洪林認為,物業公司應依據長寧區房地局的通告收取物業管理費,堅持每平方米4元的收費標準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物業服務費用的收取,除了《物業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外,2004年1月1日起執行的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及市物價局和市房地局的《上海市住宅物業服務分等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對物業服務收費作出了更詳細的規定,物業公司及業主可依據上述規定,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諸達鶴 吉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