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湖山莊業委會狀告國土房管局和街道辦事處一審敗訴。日前,記者了解到,天河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認為,翠湖山莊業委會不具備原告訴訟主體資格,故依法駁回其對廣州市國土資源與房屋管理局天河區分局、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政府天園街道辦事處、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提起的行政訴訟請求。與此同時,翠湖山莊業委會主任湯意萍表示,將繼續堅持以業委會名義上訴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根據天河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此次翠湖山莊業委會的訴訟被駁回有兩大理由。首先,天河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或翠湖山莊業主委員會章程的規定,原告翠湖山莊業委會的職責范圍未包括在未經業主大會授權的前提下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原告作為翠湖山莊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未取得廣州市翠湖山莊業主大會的授權的情況下,與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同時,天河區人民法院認為翠湖山莊業委會委員任期已于2004年屆滿,此后廣州市翠湖山莊業主并未召開業主大會對翠湖山莊業主委員會委員進行選舉。天河區人民法院裁定,“現任期已屆滿且未經改選獲得連任資格的原業委會委員以廣州市翠湖山莊業主委員會的名義提起訴訟沒有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其起訴。”
翠湖山莊業委會主任湯意萍告訴記者,已有業主湊錢請律師,將上訴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且堅持以業委會的名義。有業委會成員表示,若上訴中以業委會名義仍敗訴,將考慮采用個人名義訴訟。湯意萍等人還認為,業委會目前并未失去資格,因為2003年天河區人民法院已裁定天河區國土房管局規定翠湖山莊業委會有效期2年的行為無效,而且2004年業委會向天河區國土房管局遞交了關于業委會延期5年的函件,并得到復函同意。
事件回放
翠湖山莊此前成立的業委會屆滿之時,換屆選舉工作生出諸多波折,遲遲未能進行。2006年10月27日,經天河區國土房管局和天園街道辦事處同意,翠湖山莊業委會成立換屆選舉籌備組小組。今年2月3日,天河區國土房管局和天園街道辦事處下發通知,成立翠湖山莊業主聯席會議,而翠湖山莊業委會換屆選舉籌備組不再單獨開展工作,其工作一并歸入翠湖山莊業主聯席會議,此后,居委會代表出任業委會換屆選舉籌備組組長。
翠湖山莊業委會認為,天河區國土房管局和天園街道辦事處“超越了法定職權”,因此,于5月11日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定被告廣州市國土資源與房屋管理局天河區分局、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政府天園街道辦事處、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行政行為違法。(李婧 張曉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