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歲的黃淑英別無選擇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申訴狀。2003年3月12日夜,三門峽國稅局退休干部黃淑英的住房,因當地黃河路改造,被三門峽市建委及三門峽市房管局野蠻拆除,致使黃淑英室內外私有財物和現金8500元丟失,共計10余萬元,造成房屋損失171平方米,然而至今未得到合理補償和安置。黃淑英寄希望通過司法程序為自己討回公道。但4年間,當地法院相繼做出9審,其中矛盾重重。
拆遷程序違法
黃淑英的住房位于三門峽市黃河路北六街坊平房2號,其中兩間為稅務局房產,另外兩間為黃淑英在獲得原三門峽市房管處許可的情況下自建的。三代人已經居住了30多年。2003年3月12日夜,河南省三門峽市建委及三門峽市房管局在房主不在的情況下,將黃淑英的住房扒光。其程序完全違反法規規定。
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的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然而,黃淑英并未接到任何形式的拆遷公告。調查發現,三門峽市建委曾向國稅局發出一份拆除通知書,但并未實際送達。在房主黃淑英未得到相關行政部門的拆遷公告,也未達成拆遷補償和安置協議的情況下,自家的住房就已經被推倒。
單位分房咋成了違章建筑
三門峽市建委和三門峽市房管局不按照拆遷程序,實施野蠻拆遷。重要的一條依據是,被拆除的黃淑英的房屋屬于違章建筑。可是,負有舉證責任的三門峽市建委和三門峽市房管局至今仍然拿不出任何證明其是違章建筑的證據。最后,將某個政府會議紀要作為野蠻拆遷的擋箭牌。
黃淑英的房屋中的兩間系1972年黃淑英所在單位三門峽稅務局分配給她的住房。其余自建的兩間也是獲得原三門峽市房管處許可的。根據相關法規,所謂違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其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4)擅自將臨時建筑設成為永久性建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種種證據證明,黃淑英被扒的住房根本不是違章建筑。
如此拆遷為何不補償
三門峽市建委和三門峽市房管局實施野蠻拆遷后,拒絕對黃淑英進行合理補償和安置。理由有兩條:一是黃淑英的房屋屬于違章建筑。二是黃淑英沒有房屋的產權證。
首先,黃淑英的房屋被證實根本不是違章建筑。其次,三門峽市國稅局所出具的材料證明黃淑英沒有產權證是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而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黃淑英即使作為房屋的承租人,也同樣有權利享受到相應的補償和安置。
調查發現,與黃淑英處于同一位置的,還有其他兩戶被拆遷人,同樣是所屬于國稅局的房子,同樣沒有產權證,卻得到了相應的補償和安置。這種區別對待恰說明,黃淑英得不到補償和安置的真正原因并非三門峽市建委和三門峽市房管局所稱的兩條理由。
法院裁判矛盾重重
從2003年至今的4年多時間,三門峽市兩級法院和河南省高院相繼九次審理。其中矛盾重重。
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多次做出相同的判決,均被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撤消,發回重審。受理三門峽市房管局的上訴后,2006年3月13日,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將湖濱區人民法院(2005)湖行初字第十五號行政判決中對黃淑英有利的全部撤消,維持了對其不利的判決。
行政行為還是民事行為
三門峽市房管局辯稱,黃淑英的房屋是由包工頭張守澤帶領施工隊拆除。張守澤的拆除行為履行的是民事合同。因此,黃淑英的房屋被拆屬于民事行為,應進行民事訴訟。
但是,從三門峽市房管局與張守澤所簽訂的承包拆除合同書以及對張守澤所做的筆錄可以斷定,張守澤只不過是三門峽市房管局行政行為的履行者,其后果應由三門峽市房管局承擔。同時,張守澤的筆錄也證明,對黃淑英的房屋的拆遷是有計劃的實施,并非三門峽市房管局所稱的誤拆。
如今,4年過去了,黃淑英失去了住房,卻仍未得到任何的補償和安置。她不得不身陷一場至今仍看不到頭的官司中。律師認為,本案反映出了我國目前“民告官”案件中,作為原告方的普通百姓所面對的維權艱難。(張子瑞 李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