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的陸女士花了7萬元從開發商手中買了一個地下車位,但是錢花出去了,人卻糊涂了,因為這個車位辦不了產權證,這讓陸女士非常揪心:7萬元究竟買了啥?是車位的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如果該車位只是使用權轉移,該合同究竟是買賣合同還是租賃合同?如果是租賃合同,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最長為20年,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這樣一來,雙方合同約定的70年年限能否得到法律保護?20年之后,房產公司是否可以將該車位另外處理?最終,陸女士因得不到車位的產權證,認為將開發商告到法院。近日,江蘇省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并作出一審宣判,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該停車位使用權的轉讓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合法有效,房產公司對陸女士不構成欺詐。
2005年6月8日,原告陸女士和被告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陸女士購買了被告的一套商品房,后又和被告簽訂了購房補充合同,購買被告地下汽車位一個,約定價款為人民幣7萬元。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該汽車位系使用權轉讓,使用年限為70年,該車位不予辦理產權證。陸女士認為房產公司無權處分該地下車位,導致自己以7萬元的價款購買的車位不能取得產權證,房產公司構成欺詐。要求法院確認該車位的買賣合同無效,房產公司雙倍返還購買該汽車位的價款計14萬元。
而房產公司則辯稱,自己對該車位享有合法的處分權,該車位使用權轉讓系雙方合意。該車位完全由被告自己投資建造而成,成本獨立于住宅建筑成本之外。誰投資、誰收益,被告對地下車位享有專有使用權和合法的處分權。陸女士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訂合同時完全應當理解使用權轉讓的意義,被告并沒有對原告隱瞞不能辦理產權證的事實。
點評
地下車位的權屬問題是一個富有爭議的問題。基于對已存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和實踐做法的總結,以協調兼顧業主和開發商兩者利益為出發點,我國物權法對地下車位的權屬問題采納了約定歸屬說的觀點。即在目前現行法律沒有對車位、車庫的歸屬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要求當事人通過合同方式約定車位、車庫的歸屬。該地下停車庫系合法建筑物,在性質上屬于經規劃許可的多層建筑之間架空車庫。根據雙方的購房補充合同,雖然陸女士不能取得該汽車位的產權證,但其和房產公司簽訂的合同不屬于租賃合同,陸女士對該汽車位的使用權并不受二十年年限的限制。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該停車位使用權的轉讓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合法有效,房產公司對陸女士不構成欺詐。(陳煜儒 劉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