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一家房產中介公司近日因挪用業主售房款,被南京市房產管理部門勒令停業整頓。
據記者了解,這家名為融眾的房產中介公司共挪用和拖欠售房款多達500萬元,涉及到24戶業主,主要是買主支付的首付款和銀行發放的貸款等,最多的一筆50萬元,最少的一筆5000元。
有一位業主投訴說,他和購房者是自己交易的,但找的是融眾公司辦的銀行貸款。“銀行的貸款其實早辦下來了,但融眾就是不給我們,一直拖著。買家早拿了鑰匙,都住進去了,等于我們把房子送給了中介公司。”
其實,像融眾這樣擅自挪用業主房款的房產中介公司不僅在南京,在全國也是普遍存在的。但挪用業主房款并不是房產中介們侵害業主的惟一手段,還有諸如簽訂陰陽合同、騙取差價、發布虛假信息、收取看房信息費、訛詐威脅當事人強買強賣等。
交易中業主對房款無法監控
目前,一半以上的二手房買賣是由房地產中介機構撮合成交的,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業主與中介公司交易信息的不對稱。如果說,這種不對稱促成了房產中介的橋梁和紐帶作用,那么業主和中介在合同簽訂、辦理按揭貸款、更名過戶、辦理產權證等一系列手續方面的信息和權利的不對稱,則使業主完全處于被動的弱勢地位。而業主對房款的失控,則是這種弱勢地位的直接體現。
按照目前的二手房買賣交易程序,一般是由買房人先將買房定金或全款存入在中介機構,待更名過戶、辦理產權證完畢后,房屋中介再將房款轉給賣方,自己提取不超過2%的傭金。但在這個過程中,買賣雙方大量的資金,包括購房者的定金和購房款,代辦的銀行貸款,都有一段時間壓在房屋中介機構,無論是賣房者還是買房者,都無法對這筆資金進行監管,更不用說控制。
據南京市房管部門估計,全市有大大小小3000多家房產中介,每年代理銷售房屋兩萬多套,而每套房子動輒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成交金額,這意味著全市房產中介行業的賬上每年流動著幾十個億甚至上百億的資金。
二手房交易法律法規缺失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我國目前有關二手房交易的相關法律法規嚴重缺失,更沒有法律規范這筆巨款的保存、使用和管理。據有關人士介紹,關于房屋中介的法律規定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都有涉及,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合同法、無照經營取締辦法,以及2004年國家工商總局出臺的《經紀人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都涉及對房產中介相應行為的規范。然而,這些法律、法規對于中介行業存在的具體問題針對性較弱。即使建設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頒布的《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這個規范房產中介市場最直接的依據,其中也沒有關于購房款管理的相應規定。也就是說,中介們是否利用流過手中的錢財牟利,全憑他們的自覺。
中介商拿著房款去炒股放貸
當法律監管缺失的時候,中介商當然不愿意放過巨額的現金流中蘊藏著的巨大“商機”。于是截流這些本該是業主的錢財,用來炒股、放貸,就成為這些中介的生財之道。據南京市房產部門的一位官員披露,房地產公司資金緊張時,往往都從房產中介公司借貸,利率很高,短期月息都在10%到20%。房產中介之所以有錢可貸,就是因為有這個巨大的現金流。
房屋中介如果拿著房款去炒股或放貸,都是風險極大的投資活動。一旦借貸的資金鏈斷裂,或股市出現暴跌,本小利大的房產中介公司當然會破產了事,而受損失的只能是售房者。
《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雖然規定“因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過失,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務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所在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對有關人員追償”,但單憑這一點是不能保護售房者的。
中介公司只要十萬注冊資金
根據規定,只要有十萬元錢的注冊資金,就可以注冊一家房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而對個體工商戶的要求就更低,由此導致這一市場良莠混雜。
有的房屋中介連個像樣的門面房都沒有,有的甚至在臨街的窗戶玻璃上貼個“房屋中介”的紙條,就算開了一個公司。即使是那些投資足額的房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也無力承擔資金鏈斷裂的后果,又如何保證售房者的利益呢?更何況那些本來就是一間房、一張桌子的皮包公司。
如果出現“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過失,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解決的途徑只有到法院按合同法打官司。而打官司最好的結果,是按中介合同的條款退回中介費,其他損失不會有人承擔,中介機構也不會承擔任何責任。因為當初的合同就是中介公司制定的。
中介執業人員進入門檻很低
按照有關規定,房產中介執業人員應到工商局備案,取得執業人員備案書方可上崗執業。但是,備案只是一道手續,并沒有設立什么門檻,因此,什么人都可以當房產中介,包括下崗職工、在校學生,甚至是農民工。雖然目前獲得《經紀人資格證書》并不難,只要經過有關部門的培訓幾乎都可以過關,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為例,據有關部門統計,全市大約4000人左右的房產中介經紀人隊伍中,經過培訓取得《經紀人資格證書》的只有300多人。更何況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經紀人法。
管理真空致消費者投訴無門
法律的缺失,必然導致管理的混亂與無序。房產中介屬中介機構,又從事房屋交易,工商局可以管,房產局也可以管,但由于法律規定的不明確,很容易造成管理的真空地帶,甚至在出現問題后,消費者都不知向什么部門投訴。有關部門即使想查處,也難以下手。南京那家公司非法挪用業主房款500多萬,有關房管部門也只能“停止其交易資格”,而對那些發布虛假信息和廣告,使得交易者上當受騙的房產中介的監管和處罰更是難以做到了。(蔣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