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供水設備為變頻,事實上卻是水箱供水。家住東蘭雅苑的業主發現后,將所屬的開發商中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補償。近日,閔行區法院按每戶業主獲8736.50元計,作出上海中友房產開發有限公司補償76家業主共計66.3974萬元。
2002年12月,顧先生以37萬余元的價格向中友公司購買了位于閔行區龍茗路1699弄東蘭雅苑的1套商品房。
合同約定,房屋的裝修、設備標準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業主有權要求中友公司按實際的裝修、設備與約定的裝修、設備差價0.5倍給予補償。合同附件三約定:供水每戶設水表,水管進戶,變頻供水。2005年夏,顧先生等業主發現用水存在質量問題,才知道供水設備由合同約定的變頻供水被改成了水箱供水。
2006年10月,顧先生等業主通過所在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向中友公司發出書面信函,明確供水系統改變頻供水為水箱供水已給業主的生活質量造成了影響,已構成違約。由于至今未解決問題,顧先生等76家業主將中友公司告上法庭,提出要求補償等訴請。
中友公司辯稱,本案已過訴訟時效,顧先生等業主已喪失勝訴權。水箱供水樓宇的公共設備應為業主共享,合同約定的設備是依附于每戶業主自己的該部分設備,應由業主分攤,故顧先生等76家業主要求補償的訴請,缺乏合同依據。
法院認為,中友公司交付房屋的供水設備為水箱供水,違反了合同約定。因此,顧先生等76家業主要求補償兩者間差價0.5倍之訴請,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應予支持。由于中友公司與業主簽約時,未將合同約定的變頻供水更換為水箱供水的事實告知,致業主購房后一直誤認為其使用的供水設備系變頻供水,其過錯責任在中友公司。
另外,為涉案供水問題,顧先生等業主自2005年夏至2006年10月持續交涉,故顧先生業主的訴請未過訴訟時效。(楊克元 李勝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