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海淀法院獲悉,該院審結了業主徐女士因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沒拿到房產證起訴開發商違約案。法院認定開發商給業主辦理完過戶登記之后才算全面履行了交房義務,并據此判決被告開發商于判決生效10日內為徐女士辦理房產證,并賠償因遲辦房產證而造成的違約金。
2005年7月25日,徐女士與京城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約定,該房地產開發公司于2005年11月30日交房,并于交房后365日之內為徐女士辦理產權證。
2005年11月30日,該房地產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通知徐女士驗收房屋并辦理了入住手續。徐女士入住后一直催促開發商盡快辦理房產證,但開發商以各種理由推諉,并稱只要在365日為徐女士辦理下產權證都不算違約,直到2006年12月1日,開發商仍未能辦理房產證。徐女士將開發商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立即為其辦理房產證,支付自2006年12月1日至產權證實際辦理之日止的延期交房的違約金。
此案審理中開發商認為,其已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按時交了房屋鑰匙,徐女士也辦理了入住手續,其不存在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房產證沒能辦理下來并不影響徐女士居住,徐女士不存在損失,開發商不應承擔違約責任。此外,延期辦理房產證是徐女士沒有提供契稅等辦理產權證所需的手續,責任不在開發商。而被告開發商的辯解沒能獲得法院支持。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沒有上訴。
法官提醒購房者注意:房地產交易中,交付房屋鑰匙只是老百姓觀念中的交房概念,但在物權法意義上,房屋作為不動產,其交付必須進行過戶登記,才算在法律上真正取得房產所有權。因此,在商品房買賣交易中,開發商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除了實際將房屋鑰匙交付業主之外,還包括為業主辦理完過戶手續,才算全面履行了交付義務。(李罡 陳昶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