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珍(化名)在公司大廈電梯間被人搶劫殺害后,其家屬將大廈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45萬余元。近日,豐臺法院一審駁回了李珍家屬的訴訟請求。
李珍家人稱,李珍是一家公司會計,2006年10月,李珍在銀行取錢后返回公司途中,在公司大廈電梯間被人搶劫殺害。李珍所在公司是該大廈的租賃者。事發后,大廈物業公司的經理撥打110和120,并封鎖了大廈。此案目前正在偵查中。
李珍被殺后,她的丈夫和女兒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稱該公司的保安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犯罪嫌疑人隨意進入大廈,致使親人在電梯間被人搶劫殺害。李珍的家人表示,事發時,該大廈整個建筑物沒有安裝錄像監視設備,致使至今無法確認犯罪嫌疑人。故請求法院判令賠償各項損失等共計45.7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李珍的公司簽訂的合同及物業的規定,該大廈并未實行完全封閉管理制度。此種環境下,具有相應民事行為的公眾在維護自身安全上負有觀察、注意、自我保護的自警義務。物業公司發現李珍被害后,立即封鎖現場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對該事件進行處理并對李珍進行了救助。故物業公司已盡到了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據此,一審駁回了李珍家人的訴求。(呂佳瑜 喬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