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3日,健翔園業委會訴北京健翔物業公司一案的二審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經過近四個小時的審理后,法庭宣布休庭,沒有當庭作出宣判。此前,健翔園業主追討物業啟動經費案在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健翔園業委會追討物業啟動經費的請求被駁回。
在法庭上,雙方仍圍繞物業啟動經費的使用等焦點問題展開激辯,健翔園業委會堅持要求物業公司移交物業啟動經費,而健翔物業公司則以已經使用為由拒絕移交。此前,針對物業啟動經費的使用情況及渠道,健翔物業公司代理人韓小勝律師曾表示,錢已經花完了,所用項目包括居委會辦公室裝修、業委會辦公室的家具及電話費、小區垃圾運輸等,而且健翔物業公司均有發票作證。
記者注意到,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定,健翔物業公司確認曾收到過開發商撥付的啟動性費用,但就該項啟動性費用的性質、管理使用卻與小區業委會產生了意見分歧。判決書還稱,“健翔園業委會未能就其主張的物業管理啟動性經費性質及上述相關規定內容的具體落實、執行情況,向本院提供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
庭審中,健翔物業公司代表提交了包括物業管理啟動性經費使用的清單和票據在內的“新證據”。健翔園業委會代表指出,這些證據均在健翔物業公司手中,在一審時可以提供而沒有提供,所以不屬于新證據。并且按照《北京市住宅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物業管理啟動性經費應納入公共維修基金管理,物業公司所列出的費用沒有一項支出屬于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這些費用項目均為健翔物業公司為非法占有其所代收的物業管理啟動性經費而拼湊的。
法庭辯論結束后,法庭主持了調解,但由于健翔物業公司只同意移交資料,不同意移交物業啟動經費,因此調解沒有成功。但健翔園業委會代表任晨光表示,對本案有信心,希望其他存在類似問題的小區都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件回放
業主追討330萬元物業啟動費
2004年,健翔園小區業委會主任任晨光在無意中發現,小區還有筆“物業啟動經費”不知去向,而這筆費用高達330余萬元之多。在查閱了相關文件后,任晨光認為,物業管理啟動性經費和大、中修費等屬于與公共維修基金同樣性質的資金,應納入公共維修基金管理,歸產權人即業主所有。并且,物業管理啟動性經費已經列入了開發建設成本,入住后繳納的各種維修費有重復收費的嫌疑。于是,2007年3月,小區業委會將前期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2007年6月,一審法院駁回業委會請求。
名詞解釋
物業管理啟動性經費
根據北京市政府1995年第21號令中的相關規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的啟動性經費由該居住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建安費2%的比例,一次性交付給物業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居住小區的房地產產權人應按委托內容,每年向物業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支付物業管理費用。(韓全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