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靜安某小區擁有四套住宅和五個地下車位的竇某,認為物業公司管理上存在瑕疵,于是少付了物業管理費,被物業公司告上法院。
近日,靜安法院一審判決竇某支付物業公司拖欠物業費共計20796.98元及相應的滯納金。
9次當被告
2000年初,竇某在該小區購買了532平方米的四套住宅和五個地下車庫的車位,入住時他與開發商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公約》。2003年3月、2006年12月,竇某又與業委會重新簽訂了管理服務合同。在2004年2月和2005年7月,竇某曾拒付2003年和2004年度的物業管理費,兩次被當地物業公司告上法院而敗訴。
今年6、7月間,物業公司先后以9起案件把竇某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自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間,所拖欠的四套住宅和五個車位的物業費2萬余元和逾期應支付的滯納金。并聲稱按照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小區高層住宅物業管理費為每月每平方米1.90元,小區地下車位每月每個車位為140元。
服務是否有瑕疵雙方爭執
竇某稱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與約定不符,存在明顯服務瑕疵,主要表現在小區監控設施缺失,不能提供監控信息記錄;地下車庫管理失職,車輛停放秩序混亂,造成自己車輛不能停放在自己的車位內,并產生車輛損壞的后果。竇某聲稱物業公司不能按原約定收費標準收取,現自己已按物業公司提供的實際服務,向物業公司支付了2005年1月至2007年6月30日的物業管理費,不再負有支付義務;物業公司辯駁:監控設備因年久有老化現象,但仍在運行;地下車庫原有車位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要,存在有將車輛停放在車道上的事實,但并不影響正常通行;小區樓宇頂部的衛星電視,系部分業主安裝,小區保安承擔只是巡查義務,并不是在通道門處設崗,造成的后果不應由物業公司來承擔。
法院9起案件判決支付
自2005年1月1日起,竇某支付物業管理費。在2006年9月28日,他通過郵局向物業公司匯款25506.70元,為涉訴車位及四套住宅應支付住宅物業管理費標準,認為應按每月每平方米1.623元計算,車位物業管理費標準按每月每個70元計算。2007年5月22日,小區物業公司向竇某曾發出催促函,支付欠付物業管理費未果,于是提起訴訟。2007年6月18日,竇某又通過郵局向物業公司匯款1萬余元,作為支付相同物業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的物業管理費,因收款人是物業公司員工個人,物業公司未提取,該筆款項至今仍在郵局,已超過取款期限。在雙方簽訂的小區管理服務合同內,規定了對催繳后,仍拒交物業費的業主,應承擔每日0.3%的滯納金。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受業委會委托,對小區進行物業管理,在履行了催告義務后有權提起訴訟。竇某是小區業主,理應按規定支付物業管理費,而竇某所稱物業服務瑕疵,不能成為拒付或減少支付物業費的理由。鑒于竇某在2007年6月18日,向物業公司郵匯部分物業管理費,該付款日后的滯納金不應再作計算,遂法院分別對竇某涉訴的九起案件一并作出了判決。(胡曉玲 李鴻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