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生把一間鄰街商鋪租給劉先生,沒想到一場火災使房屋損失了數萬元。為了獲得賠償,宋先生花了幾個月時間與劉先生打官司,最后雖然獲得賠償,但已經心力交瘁。
去年,宋先生把自家的鄰街商鋪租給了劉先生經營布料生意,并簽下了5年租約。然而,今年上半年商鋪發生一場火災,燒毀了商鋪和商鋪中的貨物。因為劉先生沒有保護好現場,最后無法查明火災原因。火災燒毀的貨物只能由劉先生自己負擔,但房屋損失的2萬多元卻無人承擔。宋先生認為自己的商鋪不存在任何火災隱患,而劉先生是使用商鋪的人,火災肯定因其而生,要由劉先生賠償這部分錢。而劉先生認為火災是不可抗力,責任不在自己,不愿意賠償。
宋先生在與劉先生協商多次未果后,把劉先生告上了法庭。沒想到,這件小小的案子拖了好幾個月。上個月,宋先生才得到法院的結果,自己可以獲得20000多元的賠償。想起自己還要花時間把商鋪重新整修一次,宋先生疲累地嘆氣:“當個收租佬真是不容易。”
租賃警示
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羅德旭律師認為,將房屋出租,出租人首先要確保提供的租賃物可以安全使用,如果因為租賃物的安全隱患導致損失,都將會由出租人來賠償。但如果是因為承租人不合理使用問題導致租賃物損失,那么該損失將由承租人來賠償。在這里,一個很關鍵性的問題就是由誰來負舉證的責任。依照法律規定,對于損失是由何原因導致的,將由承租人來負舉證責任。
羅律師提醒業主,在出租租賃物時,應仔細檢查租賃物的所有情況,并且與承租人通過書面的形式確認租賃物是否屬于良好的狀況及約定發生風險的責任分擔。如果承租人是用作風險性較高的用途,最好除了約定發生事故賠償損失外,再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