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房屋被兒媳通過偽造簽名等虛假手段過戶,尤先生狀告市建委,要求撤銷為兒媳核發的房產證。近日,市二中院判決認定,市建委向尤先生的兒媳核發的房產證無效。
尤先生在順義區有一套樓房。2004年7月20日,尤先生的兒媳王女士來到市建委,稱自己購買了尤先生的房屋,要申請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她提交了房產證原件、房屋買賣協議書、尤先生和她的身份證原件等材料。市建委審查材料后進行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并為王女士辦理了房產證。
尤先生得知自己的房屋被過戶后告上法院。尤先生說,按照法律規定,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買賣雙方要都到場才行,而兒媳正和兒子鬧離婚,他根本就沒有跟兒媳去過建委,也沒有在買賣協議上簽過字。
對此,市建委的代理人說,王女士在辦理手續時拿的是尤先生的身份證原件,當時還有一個自稱是尤先生的男子在場,此人和尤先生身份證上的相片很像。建委是經辦機關,而不是鑒定機關,他們已盡到了形式審查義務。
在案件審理期間,法院追加王女士為第三人,但她已下落不明。而司法鑒定顯示,王女士向市建委提交的材料上的尤先生的簽名“不是其本人所寫”。
法院審理認為,王女士向市建委提交的材料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市建委對這些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時盡到了必要的形式審查義務。王女士提交的部分申請材料確為虛假材料,她的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申請應屬申報不實的情形。因此,市建委依據王女士的不實申請,為其辦理的房屋權屬轉移登記不能成立。據此,法院判決認定市建委的行政行為不違法,但其為王女士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并向王女士核發房產證的行政行為無效。(裴曉蘭 唐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