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在小區綠地、公用設施上做廣告收益歸己,或者出租小區公共地下室賺錢,開發商或物業公司隨意擠占小區綠地挪作他用等等,以前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使這些公共設施的歸屬爭議不斷,這種狀況將隨著《物權法》實施而終結。《物權法》明確規定,小區公共設施的所有權屬于業主共有。
現實案例
張先生所居住的某小區18號樓是住宅項目,按照規劃其半地下室為庫房,屬于物業服務用房,不得作為住宅使用。該半地下室建筑面積為360平方米,其中約220平方米出售給了該樓111號和112號業主,其余面積由該樓全體業主分攤。而小區物業公司在沒有征得業主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在該18號樓半地下室從事經營活動。2007年8月9日,物業公司還強行砸毀18號樓單元門洞,并將單元門拆除。此舉嚴重侵害了業主的合法利益,使業主人身和財產安全均受到了極大的威脅。為此,張先生等12位業主一紙訴狀將小區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物業公司立即恢復18號樓單元門的原狀,并賠償業主的損失。
法官解案
物業公司擅自出租小區地下室或物業服務用房等公用設施牟利的現象可以說非常普遍。過去由于法律上沒有明確界定這些區域的權利歸屬,所以與隨處可見的這一現象相比,業主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權利的案例并不多。
《物權法》中對小區綠地、物業服務用房、公共場所等公共設施的權屬做了明確規定,這些公共設施應歸業主所有。物業公司或開發商利用公共設施開展經營活動,首先應征得業主大會的同意,經營收益的利用和歸屬也應由業主大會作出決議,業主大會可以決議通過分紅的方式得到收益。所以像遇到張先生等業主類似的問題,在《物權法》實施之后,完全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來主張自己的權利。(李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