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先生9年前在昌平區購買了6套二手房并拿到了房產證。今年9月初,因原房東獲罪,這些房屋被法院認定為原房東的財產而查封拍賣。沈先生隨即起訴拍賣公司要求賠償。昨天,昌平法院開庭前,沈先生追加新實施的物權法為依據進行審理,這也是本市法院受理的首起運用物權法維權的案件。
60歲的沈先生是名個體戶。1998年,他花120萬元從朋友閆某處低價購得6套昌平鎮永安里小區的房屋,次年6月拿到了這6套房屋的產權證。今年9月初,北京中佳信拍賣有限公司忽然找上門,趕走這6套房屋里的租戶,并在9月底將房屋先后拍賣。
自己合理購買的房屋無故被查封拍賣,房主沈先生感到莫名其妙。拍賣公司答復稱,上述房子賣主閆某于2002年因非法經營罪和行賄罪被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判處了有期徒刑。在沒收財產的過程中,法院認定沈先生的6套房屋屬于閆某財產,因此委托拍賣公司進行拍賣。
9月底,沈先生將中佳信拍賣公司訴至昌平法院。昨日開庭前,沈先生要求追加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4條和第64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為依據進行審理。
沈先生認為,自己是這6套房產的所有權人,北京中佳信拍賣有限公司無權侵占自己的房產,更無權拍賣該房產。他起訴要求拍賣公司停止侵權,從自己家中搬走,停止拍賣房屋的行為,并賠償因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昨天,本案因被告傳票未及時送達而延期審理。中佳信拍賣公司的李冰(音)先生告訴記者,該公司還未收到本案傳票,他們是受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拍賣沈先生訴爭的房產。
沈先生表示,如果告拍賣公司無法收回自己的財產,他將考慮追究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的相關責任,并申請國家賠償。(傅沙沙)
專家說法
《物權法》主要起草者之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利明教授:《物權法》第4條、第64條并不新,我國原有的《民法通則》中也有相關規定,由于它們均涉及到物權,故在《物權法》中也予以列明。沈先生這種情況應適用于《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該法條目前爭議比較大,還待最高法出臺相應司法解釋,而且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并未列明這6套房屋是否屬于閆某的非法所得或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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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完停車費沒有停車位
業主告物業公司違約收費
昨天,房山法院也受理了該院首起基于物權法產生的小區車位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原告小文(化名)訴稱:今年9月14日,他與北京昊遠隆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訂立了停車泊位服務協議。根據協議,物業公司在他居住的小區內為他的機動車提供停車位,每月150元,停車期限自2007年9月14日起至2007年10月13日止。但物業公司簽訂停車泊位服務協議收取了服務費后,并沒有提供停車泊位,他的車只能停放在小區內的道路和空閑場地內。
小文認為,根據《物權法》第73條“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屬于業主共有”的規定,物業公司收取了服務費后,沒有給自己提供停車泊位,自己的車實際停放地應屬于他與小區其他業主共有的小區內的道路和空閑場地,因此要求物業公司返還停車泊位服務費、車卡成本費,共計170元。
目前,房山法院已經受理了此案。
專家說法
王利明教授:《物權法》第73條明確適用于該法正式實施后進行規劃的小區。在該類小區里,開發商、物業無權處置已規劃好的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而該法條對于今年10月1日前進行規劃處置的小區用地是否有約束力,目前尚不明確,也有待最高法出臺相應司法解釋。(王秋實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