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
要求平分收取的停車費
10月10日下午,在昆明市創意英國小區,道路兩邊停了很多車。“車庫明明空著,而道路又非常擁擠。”業主沈先生說。
眾業主們算了一筆賬,小區路邊的200多個臨時停車位,每天有上千輛車停放,以最低收費4元計算,每月下來有10多萬元的收入,一年下來至少有上百萬元的收入,按照《物權法》中的有關規定,這筆錢也應該分給所有業主,而不能由物管公司據為己有。
云南銘鼎(集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符女士介紹,《物權法》頒布后,他們也知道小區道路屬于業主所共有,收取的費用應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但小區車輛管理、綠化保養和治安維護等都需要人力、物力和財力,光靠收取物業費是不夠的,只能用收取的停車費來貼補。地下停車位每月收取20元管理費,用于保安人員的工資發放、打掃衛生和水電等開支費用。而道路邊上的臨時停車位包月110元;業主停車白天2元,夜晚4元,無論進出多少次都是這個價格,外面的車輛進入小區停放時價格就要高得多。“水電氣都在不斷上漲,而公司的物業管理費卻一直沒有漲,收取的停車費主要貼補在水電氣方面,公司每個月還要倒貼幾萬元才夠。如果業主們愿意自己來管理這些車輛,這個停車費也可以由業主來收取。”
【律師】
公共場所物業無權收費
昆明市照耀律師事務所趙耀律師表示,小區內公共場所是由道路、綠地或者其他場地組成的。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對于小區內業主共有部分的公共場所可不可以停車、停車該不該收費、收益的歸屬、沒有購買車位的業主停車應不應該收費等問題應該由業主通過業主大會來討論決定,并可制定管理規約。小區物業無權對小區內的公共場所可不可以停車等屬于業主享有權利的問題作出決定,但是,小區物業可以在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授權下進行相應的管理。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據此規定,創意英國里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在這些地方停車該不該收費、收益的歸屬和分配等問題應該由業主通過業主大會來討論決定。(馬明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