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以自己及母親曾被小區保安人員打傷事情未解決為由,拒付物業管理費。近日,南匯區法院認為此情況不屬拒付的抗辯理由,判決業主陶先生應給付管理公司物業管理費2997元;償付逾期付款違約金94元。
陶先生是南匯區某住宅小區118號房屋的業主,其所居住的小區由上海某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物業管理。陶先生每月應繳納的物業管理費為333元。因他從2005年4月至同年12月的物業管理費計2997元未繳,物業公司經多次催討無果,于今年8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陶先生按照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付清拖欠的物業管理費,并償付滯納金。
在法庭上,針對物業公司的訴求,陶先生辯解說,其未繳納物業管理費的其中原因之一,是小區物業的保安人員在2005年4月與自己及其母親發生糾紛,將他們打傷,物業方雖上門道歉過,但賠償問題至今未解決。物業公司何時能將上述問題解決,他就何時支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物業公司提供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后,業主理應按照約定支付物業管理費。現陶先生未付物業費,已侵犯了物業公司的合法權益,應承擔民事責任。陶先生提出的其拒付物業管理費的抗辯理由是關于其與其母被物業方保安人員打傷之事,因與本案屬不同的法律關系,不屬本案處理范圍,陶先生及其母可另行提出解決。而陶先生以此為由拒付物業管理費的主張不能成立,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富心振 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