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過5天就是李女士等待已久的交房日,然而她很可能面臨有家難入的尷尬。由于前房東與二房東解除租賃合同時產生分歧,部分租客尚不準備搬離,讓李女士成了受害者。由于難請走房內租客,她向晨報社區電話求助。
今年7月,李女士經介紹看中了一套東方城市花園二期的二手房。看房時知道這是一套“群租房”,房屋內部已分割,但前房東表示,如李女士決心買房,將盡快恢復房屋原狀,并催促租房的二房東重新安置住在此房的租戶。購房心切的李女士與前房東簽訂了購房協議。雙方于8月正式簽訂購房合同,李女士不久拿到了房產證。
以為能按計劃收房的李女士在近期得到“壞消息”:前房東與二房東解除合同時發生分歧,前者只愿支付合同規定的2萬元違約金,后者卻要求賠償3萬元,雙方意見難統一。眼下,李女士所買的房內仍住著多名租客。因前房東住在溫州,不能經常返滬處理此事,李女士只能親自與二房東交涉,但不了了之。
上海凌云永然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黔林指出,李女士是與前房東簽訂的買賣合同,可要求前房東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房屋。租客不愿搬走,李女士只能依據合同起訴前房東,要求交付房屋并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二房東、租客是與前房東發生的關系,李女士作為買受人不能直接要求租客搬走。提醒二手房購買者看房時應弄清其中的租賃關系和租賃期限,在買賣合同中可把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約定得重一點,且將部分房款在交房時支付。(記者 崔建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