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明確業主對小區公共區域享有權利
小區的公共區域是否用來經營由誰做主?在小區內打廣告收取的廣告費物管能不能全收?10月1日正式實施的《物權法》和新《物業管理條例》對這類事件作出了界定,規定這部分收益和權利歸業主所有。然而,日前,渝中區臨江門都市方舟業主向日報反映,自己所在小區的開發商不僅擅自出租小區公共區域,就連廣告費也順理成章地進了物管自己的腰包。小區娛樂室不應擅自改賓館15日,家住臨江門都市方舟的王小姐向記者反映:曾是他們娛樂活動會所的四樓,在今年5月,搖身一變打上了“富翔賓館”的招牌。
“買房的時候,售房人員給我們明確表示,四樓規劃是小區業主的娛樂會所,不作其他商業用途。現在開發商怎么能私自把我們的公共場所出租出售?”王小姐抱怨說,“自從賓館開業以來,小區樓道里進進出出多了不少閑雜人員,現在我們的住宅安全很難得到保證。”
對于該小區四樓究竟該作何用途,樓盤開發商興地房產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員表示,一至六樓本來規劃的就是商業用房,產權歸房產公司所有,不屬于業主公共場所。而當記者要求查看規劃資料時,對方卻推說掌管資料的負責人不在,也不方便聯系。
《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對都市方舟小區業主娛樂會所被擅自更改為賓館一事,市房管局物業管理處負責人表示,如果購房合同上明確規定了該樓盤四樓屬于業主公共區域而非商業性質,業主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電梯廣告費歸業主所有
“從我們入住以來,電梯間里就掛滿了各種廣告牌。”都市方舟的業主張先生稱,“電梯是屬于小區業主的公共場所,物業進行廣告經營應當得到大家的同意,但他們怎么從來沒有征求過我們的意見呢?”
記者來到都市方舟樓內,看到其電梯間里成了廣告的“天堂”,兩部住宅電梯的三面都貼有汽車、房產廣告。張先生說:“物業公司從來就沒有跟我們提過廣告收入,也一直沒有公示過。”
物業管理公司的黃經理坦言,都市方舟小區電梯廣告每年的收益大概有幾百元,一直都是物管公司在收取。“因為目前小區的業主委員會還在籌備中,我們只好替業主收取并保管這筆費用。等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我們可以將其全部結算給業主或用于小區公共設施的維護。”
《物權法》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由此可見,如果沒有事先約定,都市方舟小區的業主將按比例享受電梯廣告收益。
對此,市房管局物業管理處負責人表示,在目前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情況下,該小區業主可通過與物管公司協商的辦法來解決小區電梯廣告收益的歸屬問題。對物管以前收取的全部廣告收益,也可以通過雙方協商的方式來重新分配。如果協商過程中,物管有任何侵權違法的行為,業主還可通過法律訴訟來維權。(王妍莉 趙洪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