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向北京昊遠隆基物業公司支付了服務費,卻沒有得到專有的停車位。王女士搬出了物權法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停車泊位服務費等費用共計170元。昨天,房山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據悉,這是北京市首起依據物權法提起訴訟的案件。
2007年9月14日,王女士與北京昊遠隆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訂立了停車泊位服務協議,但王女士交了錢卻沒有得到對方提供的停車位。無奈之下,王女士只得將自己的機動車停放在小區內的道路或空閑場地。王女士認為,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物業公司無權收費。被告物業公司有關人員表示,小區有固定車位和臨時車位,每個月的費用都是150元,王女士和物業公司簽訂的是臨時車位協議,物業收取的并非車位占用費,而是服務費。物業公司對小區內的車輛提供24小時監控,并且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責任險,如果業主的車輛被刮蹭、偷盜,物業公司負責賠償。對于王女士以物權法為依據提出訴訟,被告物業公司則有不同的看法。“《物權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而我們管理的北潞園小區設立車位是在此之前。在人大和最高法院等相關部門出臺詳細司法解釋之前,《物權法》沒有溯及力。”物業公司代理人說。(記者 武新)
本網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觀點。 刊用本網站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