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人防工程作為停車場的業主原來每月只需向物業交納120元的停車管理費,而物業公司在拿到民防局頒發的《人防工程使用證》和《行政許可決定書》后,就要求業主每月多交300元租金。因認為把人防地下車庫使用權發放給物業的程序違法且侵害了業主利益,珠江羅馬嘉園92名業主將朝陽區民防局告上了法庭。昨天上午,朝陽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2007年6月17日,羅馬嘉園的業主在停放車輛時,被物業的工作人員告知,現在停車每月除120元管理費外還要再交300元的租用費。物業為此拿出了朝陽區民防局頒發的相關證書,證明他們擁有該設施的使用權。交涉無果后,92名業主將朝陽區民防局起訴到法院。他們認為,小區內的地下防空工程屬于業主共用,對方在授權物業時未告知原告、把業主正在使用的防空工程發給不具有所有權和合法使用權的物業公司,侵害了其利益。
“小區內的地下防空工程屬于原告共用的說法沒有依據。”朝陽區民防局表示,凡建設費用列入商品房綜合開發成本,按規劃統一開發建設的防空地下室,均列入北京市公共人防工程,作為國家的人防設備設施,一律由所在區、縣政府實行統一管理和開發利用。代理人指出,“我們對人防屬于國家這個概念宣傳不夠,所以造成了業主的誤會。”
根據人防法,人防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業主認為,朝陽區人防工程的建設成本已經納入業主的購房成本中了,應屬于業主所有。人防局表示,人防工程是由開發商投資的,而物業公司是開發商的下屬單位,開發商也同意物業來管理,收益自然是物業的。物業公司指出,根據購房合同約定,只有地下一層屬于分攤,不包括地下二層的人防工程。
法律界人士指出,目前地下人防工程產權問題處于法律真空地帶。而《物權法》對人防工程產權歸屬和使用者的權利義務等也沒有定論。有專家表示,法律若規定人防工程的權利歸屬個人也會引發問題,比如,若發生戰爭,所有者可以拒絕其他沒有條件建人防工程小區的居民來躲避,這就不利于對人民生命權益的保護。(記者 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