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前期物業合同將作為購房合同的附件,購房人簽署購房合同就等同于承認并接受了前期物業合同;物業企業經營業主所有的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用于廣告、房屋租賃、會所經營、商業促銷等活動,應征得業主書面同意并每半年向甲方公布收益情況,經營所得收益可沖抵下一年度的物業服務費用,也可用于小區改造,后者由業主大會表決決定。這是市建委與市工商局從今天起至11月11日公開向市民征求意見的本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與《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規定的,市民可登錄“首都之窗”、“北京工商”、“北京建設”的相關頁面,了解具體內容,并通過在頁面留言板中留言或發送郵件到bjgshtc@163.com的方式,提出意見或建議。
前期合同明確5項內容
可以看到,此次市建委和市工商局完成的兩個物業合同,均根據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將“物業管理合同”改為了“物業服務合同”,突出了物業企業的服務屬性。據介紹,《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兩個合同分別明確了前期和后期物業服務中的主要合同條款。
據市建委有關負責人介紹,《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雖然適用于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締結的前期物業服務關系,但因為前期物業服務的對象更主要的是業主,因此合同明確規定“本合同的受益主體包括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受益主體享有本合同明確的各項權利,并依法履行本合同涉及的相關義務”!肚捌谖飿I服務合同》重點明確了5項內容,如將前期合同納入規范管理范疇,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使購房人在購房的同時就能了解此后物業服務的內容、標準和物業服務收費的標準,同時,購房人簽署買賣合同,也就承認并接受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束,今后要承擔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設定前期物業合同最短合同期限,不得低于兩年;就裝飾裝修的過程做了更為明確的規定,要求物業服務單位應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訂立書面的裝修服務協議,告知其相關的限制性規定和注意事項,并就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裝修服務費用等事項進行約定。
小區收益歸全體業主
而《物業服務合同》則適用于業主委員會受業主大會的委托或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締結的物業服務關系,重點明確3項內容,如對于物業服務收費方式,雙方可選擇采用“包干制”或“酬金制”;合同中還規定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商原因未能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開發商應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代收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公共服務項目收費,物業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不得限制或變相限制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購買;歸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公用設施的經營要征得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后,由物業服務企業與經營者依法簽訂合同,收益歸全體業主,并由物業服務企業定期公布接受監督。在收益分配方面,可沖抵下一年度的物業服務費用,也可用于小區改造,也可由業主大會決定。
購房人擔心開發商“霸王態度”
昨天,記者采訪了部分購房人和房地產業內人士對這兩個物業合同的初步看法。提及最多的就是前期物業合同“簽訂購房合同就等同于承認并接受前期物業合同”和共有部分經營及收益問題。購房人姜先生提出,有關部門考慮到讓購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就能看到前期物業合同是好的,但在目前房子好賣、開發商處于“賣方市場”的背景下,簽訂購房合同就等同于承認前期物業合同的規定會不會讓很多開發商出現“霸王態度”;而業內人士李先生則認為,物業服務合同中沒有明確什么是共有部位或者共有設施,加上物權法的司法解釋尚未出臺,因此,相關規定有可能會引發新的爭議。對此,記者了解到,11月11日征求意見及日期截止后,市建委和市工商局將根據各方意見反饋對合同進行修改完善,并通過在適當時機邀請有關代表召開公開論證會的形式,確定合同文本的最終內容。(余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