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廳分割成三間獨立房,餐廳、主臥室、書房被隔成六間獨立房,“二房東”付小姐將承租的“三室兩廳”變成了“十間房”。
由于在“搬十張床”進入小區時遭到保安阻止,付小姐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浦東新區法院一審不支持付小姐的訴訟請求,付小姐不服提起上訴。
日前,二審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付小姐訴稱,2006年5月23日,她向業主楊先生租了綠城小區內一套房屋,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補充條款,其中有“甲方(楊先生)同意乙方(付小姐)分割出租(轉租)”以及“若本條款與合同內的條款有沖突,應以本條款為準”的內容。
去年6月18日,付小姐將房屋裝修完畢后,打算將十張床搬進小區時,卻遭到保安的阻攔。
付小姐要求物業公司停止侵權,不得無理阻擾她及房客正常進入小區,并賠償她的房屋租金2400元。
被告上海綠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業主楊先生出具的證明函:“租賃合同雖然約定付小姐可以分割,但前提是不得違反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現付小姐承租以后將房屋分割成10個小房間,分別出租給不同的個人,造成互不相識的人共同居住,存在很多的治安隱患。本人對付小姐這種違法行為是不認可的,要求恢復原有戶型和功能。”
“付小姐的行為違反了《上海綠城業主臨時公約》及《上海綠城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我們曾經向付小姐發出整改通知,但她沒有整改。我們基于《臨時公約》賦予我們的權利,來進行管理。”物業公司代理人表示。
浦東新區法院一審認為,因原告付小姐存在擅自改變住宅實際功能和布局的情況,被告物業公司有權采取措施制止這種分割轉租行為。限制原告搬入家具的行為,實質是對原告違反設計使用功能對物業進行使用收益的限制,且出租人對此也予以認可,故系被告物業行使權利的行為,該行使權利的方式并無不當,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付小姐隨即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判決混淆了物業公司非法阻擾付小姐合法使用承租房屋與付小姐使用房屋的方式是否恰當這兩個概念。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付小姐將承租的房屋分割轉租,違反了相應的法律法規,也違反了《上海綠城住宅臨時公約》的約定,損害了綠城小區其他業主的權益,物業公司作為物業管理企業,有責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構成侵權,遂作出維持原判的裁決。(嚴劍漪 李勝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