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出臺后,小區地面停車位收入的歸屬,成為許多小區的業主與物業爭論的話題。近日,中國物業管理協會有關官員對此做出了解讀:地面停車費不能簡單地歸于業主,特別是經濟適用房小區。
經適房地面停車費不歸業主
中國物業管理協會新聞發言人說:“一些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小區,在《物權法》出臺前測算物業費總體收入并確定收費標準時,已把地面停車的收入計算在內。例如北京早期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物業管理費定為每月每平方米0.55元,就是把地上停車收費計入了企業收入后測算的結果,實際上以此標準收取的物業費是偏低的。目前情況下,直接將停車收益歸業主所有,實際上不符合質價相符的原則,可能導致很多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公司入不敷出,無法維系正常的管理和服務。因此,《物權法》出臺后,地面停車費不能簡單地歸業主,特別是經濟適用房小區。”
地面停車費不能討舊賬
《物權法》出臺后,一些小區出現了業主拒絕交納地面停車費的情況,還有業主要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以前的地面停車收益。對于這種現象,這位新聞發言人說:“簡單采取追討舊賬的方式是不妥當的,因為法律不能溯及既往;其次,現有絕大多數小區的地面停車收費都有停車合同的約定,輕易否定政策和合同的效力于法無據。此外,地面車位屬業主共有,并不意味著每個業主單獨所有,有許多小區不能保證每個業主都有地面車位停車業主所交停車費扣除管理成本、酬金和稅金之外,其剩余收益歸屬全體業主所有,也是對沒有停車位業主的一種利益平衡。”
要求停車收益有條件
《物權法》出臺后,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得到停車收益呢?對于這個問題,新聞發言人解釋說:“業主要求地面停車收益有三個前提條件:一是2007年10月1日以后;二是地面停車位明確歸屬業主共用;三是經營者收取的停車費在扣除經營成本、酬金和稅金之后尚有盈余。”(李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