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劉曉英買了羅湖區文錦北路某大廈七套小戶型二手房,但在買房之后,卻辦不了入住手續。劉曉英說:“是某物業管理公司不配合所致”。物業管理公司稱:“這不是事實。”羅湖法院日前作出判決,被告物業管理公司為原告劉曉英辦理入住手續,同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646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原告
買了房卻不能入住
2006年4月,劉曉英得知市中級法院要變賣處置羅湖區文錦北路某大廈的七套房產,經實地考察后,劉曉英覺得這幾套房產有投資價值,遂前往法院咨詢該房產物業管理費的繳納情況。法院明確告知,原業主拖欠的物業管理費屬于另一法律關系,與買方無關。
劉曉英放心地買下了七套房產,并于2006年9月15日辦理了房產證書。但劉曉英沒有想到,當她拿著房產證前往物業管理處辦理入住手續時,對方答復說:“房子不能辦理入住手續”。再問,對方又說:“房子拖欠的各種水電、管理費沒有付清前,不能辦理入住”。劉曉英事后了解到,該物業公司把這幾套房產作為保安員宿舍使用,入住人員還沒有搬出去。
劉曉英找到市中級法院,法院向物業管理公司下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然而事情仍沒有解決。劉曉英于是將物業管理公司告到了羅湖法院。
被告
未阻止辦理入住手續
庭審時,被告某物業管理公司辯稱:“沒有阻止原告辦理入住手續。”
針對劉曉英提交的市中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涉案物業的房產證,物業管理公司代理人認為,這不能證明物業管理公司拒絕辦理入住手續。并表示物業管理公司從未使用涉案的房產,劉曉英向法庭提供的照片,無法確認是涉案房產的照片,也不能證明物業管理公司占用了涉案房產。
法院
物業公司應履行義務
經庭審,羅湖法院認定,劉曉英取得七套房產的產權證后,要求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辦理入住手續遭拒絕,遂向市中級法院反映情況。市中級法院向物業管理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告知其應協助房產的權利人辦理入住手續,至于原業主所拖欠的物業管理費屬另一法律關系,應另循法律途徑解決,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協助權利人辦理入住手續。
依據上述事實,羅湖法院作出判決:物業管理公司為劉曉英辦理入住手續,同時賠償劉曉英經濟損失7646元。(涉案當事人均為化名)
律師點評
物管有義務協助辦理入住手續
廣東華途律師事務所律師孟晉燕認為,本案中,原告依法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房產證,作為權利人,原告對該房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被告作為該房產所在樓宇的物業管理單位,有義務協助原告實現其所享有的這些權利,其中就包括協助原告辦理入住手續。
新業主沒有義務替原業主承擔債務,物業管理單位以原業主欠費未獲清償為由拒絕新業主入住顯然于法無據。(于瀛 包力 楊桂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