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宅小區內,哪些是收費廣告?廣告收益究竟有多少?廣告收入又如何分配?隨著物權法的實施,包括小區戶外廣告、電梯廣告在內的共有部分的權益權逐漸成為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以及業主爭論的焦點。
調查:
一個2萬平方米的小區年廣告收入可達10萬
小楊住在榮成路近浦東大道某大廈2號樓,在他們樓的電梯里,最近貼上去的是一家大型家電賣場的促銷廣告。據他介紹,由于小區靠近陸家嘴,因此地段比較好,他們小區的電梯廣告好象一直都沒停過。據小楊回憶,中秋節前后幾個月投放的是一款月餅廣告,夏天是上海通用一款新車的廣告,去年因為群租比較多,電梯里還有一種IP長途電話的廣告,說是打長途只需兩毛錢。
但對于這些廣告收益以及分配,小楊從來沒關心過,后來隨著社會對類似問題討論多了,對于廣告收入的歸屬,他只是隱隱約約感覺到應該歸業主所有,至于現在這筆收入的具體去向、數額和使用情況,小楊表示,他自己的確沒有問過而且也沒人對他講過,況且這樓里很多業主都是外地人,很少來這里,所以這筆收入根本就沒人過問。
昨天,記者以計劃發布戶外廣告的企業的名義,撥通了某廣告公司的廣告招商電話。其工作人員介紹說,世紀大道、浦東大道一帶,每個“媒體位”即每個電梯鏡框廣告的報價是800元-1000/月,而位置較差的則便宜一點,最低為每月300元/個。代理小區戶外廣告的上海江河廣告有限公司一負責人陳锫瀧昨天向記者表示,一個2萬平米的高檔小區差不多可以放下6-8個2平米的廣告宣傳欄,而這些廣告宣傳欄廣告報價在1000-500元/月,他就曾經代理過這樣一個小區的戶外廣告,花費近10萬。
據他介紹,電梯廣告的價位總體上比廣告宣傳欄廣告低,但其中也有奧妙,如果小區業主層次比較高,收費也會高一些;如果某部電梯涉及的樓層多,收費也會高一些;小區通行口的宣傳欄廣告比其他部位的宣傳欄廣告高。
現實:
多數受訪業主不知廣告收入如何分配
居住在徐匯四季園的一位業主表示,曾在小區電梯和公共部位看到過一些廣告。但作為普通業主,她并不知道這些出租廣告位的具體收入是多少,也不知物業公司是否回報給了業主們。
在采訪中記者還注意到,廣告公司報價與物業管理公司報價上還存在巨大差異,幾乎大多數業主都不知情。據另一位代理戶外廣告人士透露,一般真正跟物業談的時候,他們會把價格壓低,一般能降低20%~30%,如果遇到不了解市場的物業他們還會壓得更低。
而這些損失實際上都是業主的,采訪中一些業主還表示,他們對自己擁有的物業上所附著的廣告的收入狀況并不了解,且不談分其一杯羹了,甚至還不知道自己的收益受到損失。“小區會定期公布物業管理的收支情況,不過廣告收入這一塊從來沒有列出來,我們也就無從了解。”徐匯某樓盤小業主的說法很有代表性,“我們不知道這些錢有多少,更加不知道這些錢用到什么地方去了。”
曾代理過相關案件的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陳若波律師表示,出租小區電梯和其他公共部位廣告位的收入,其實是物業公司掙錢的一個主要來源,因此物業公司很少把這部分賬目向業主公開。
觀點:
業主權利不能忽視不管
按照今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有關規定,業主所有權包括共有部分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共有部分的收益權是指如果共有部分被出租、出售而取得收益時,業主可以取得相應份額的利益所得。《物權法》第八十條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該權利是業主從共有所有權中取得利益的最大化體現。
“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屬設施不僅存在養護、維修的問題,還存在著經營收益如何分配的問題。隨著物權法逐漸普及,廣大業主更應該維護自己這方面的權利。例如業主大會決定,將建筑物樓頂出租給企業做廣告,廣告收入如何分配,是居住頂層的業主多拿些,還是業主平均分配;是作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還是作為維修資金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這些都是業主的權利,不能忽視不管。”
上海市躍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杜躍平介紹,根據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利用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何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