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譚女士跟人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支付了定金入住后,賣家卻委托物業管理處斷水斷電驅逐買家,這又是為什么呢?原來,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是在六年前,但后期手續一直沒有辦,買家入住后,房價很快高歌猛進,開發商遂而高價另售他人,為了騰出房子,委托管理處斷水斷電趕人。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甘勇明律師認為,賣家此舉構成違約,管理處不具有驅逐譚女士的權利。
入住六年突然接到逐客令
“六年前,我交了兩套房子的定金,跟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在開發商同意下,先行裝修入住了,沒想到現在突然接到通知,稱我們是非法占用,要趕我們走,水電全被停掉了。”日前,市民譚女士找到本報求助。
譚女士六年前相中的房子位于寶安區西鄉街道興×花園,當時房價不過一千多元一平方米,如今早已漲至五六千元。譚女士所說的房產分別是小區3棟701室和801室。記者在樓下看到了一段被拆下水表的水管。譚女士說,這就是她家的供水管道,水表已經被管理處拆了,電也被停掉了。
譚女士介紹,這兩套房是她在2001年認購的,當時向開發商深圳寶安興×實業有限公司交了2萬元的定金,同時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開發商承諾不久后就可以簽訂售房合同并幫助辦理房產證,讓他們先裝修入住,可一等就是6年。“我們經常去售房處找開發商辦手續,但一直找不到人,后來辦公室都不見了。”譚女士說,上個月她接到管理處電話通知,讓她們去取材料,并被告知房子賣掉了,原住戶必須限期離開。今年11月21日,譚女士收到開發商的書面通知,稱“貴住戶非法占用本房多年,現此房已經銷售,請貴戶于12月5日前撤離該房,逾期后果自負”。小區管理處也收到了開發商的《委托書》,要求管理處協助開發商清理住戶。很快,管理處停掉了小區3棟701、801室的水電,譚女士想找開發商討說法,但發現連個人影也找不著。
開發商無處尋覓聯系
記者來到了興×花園物業管理處,里面除了一名維修工,并沒有其他辦公人員。記者電話聯系廈聯物業公司相關負責人李主任,他說會叫一個工作人員與記者見面。十多分鐘后,這名工作人員來到辦公室,核實記者身份后,表示不知道開發商的聯系方式。記者再次聯系李主任,他表示,開發商的辦公場所原先設在興×花園,后來搬走了,現在的辦公地址他也不知道。他聽說譚女士當年交了定金后,一直沒有交房款,入住了好多年,開發商要求退回定金,將房子賣給別人,但譚女士不同意,后來開發商就把房子賣給別人了,具體情況他并不清楚。今年11月份,開發商代表林先生授權管理處協助他們清查上述房屋的住戶,管理處是遵照他們的意思斷水斷電的。李主任向記者提供了林先生的手機號碼,記者撥通后,對方表示不是深圳寶安興×實業有限公司的人,接著掛斷了電話。記者跟李主任核對電話,沒有發現問題。李主任表示電話號碼肯定沒錯,對方可能不想跟媒體接觸。
多方認為開發商和管理處處置不合法
記者向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物業監管處咨詢,接聽電話的駱女士說,譚女士等人曾向該處反映過此問題,但該處不負責房子產權的認證,這些問題只能走司法途徑,按照以往處理類似糾紛的經驗,是不主張更不允許物業管理處隨便停水停電的。
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主任甘勇明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譚女士與開發商簽了《商品房認購書》,其具有法律效力,譚女士及開發商作為前述預約合同的當事人,均有義務嚴格按照預約合同的約定來執行,任何一方如有違反,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譚女士的講述看,譚女士已與開發商簽訂了認購書,開發商也同意簽訂正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就應按照前述認購書的約定及其所作承諾,辦理相關手續。開發商將房子轉售他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譚女士可通過協商或法律等合法途徑解決與開發商之間的糾紛。
甘律師還認為,作為物業公司,如果與譚女士或相關的業主委員會簽訂了相應的服務合同,則其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果譚女士不存在違反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的情形,則廈聯物業公司無權擅自停止譚女士的水電供應,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石義勝 謝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