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因認為小區的物業服務沒有達到標準,業主張先生拒絕交納物業費,隨即被物業公司告上豐臺法院。法院最后判決,減收張先生的物業費。
2006年7月17日,該小區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其中約定按0.95元每平方米每月收取物業費。如果業主逾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公司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交費用萬分之一加收違約金。
2006年8月18日,小區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又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補充條款,物業公司同意將物業費調整為0.75元每平方米每月。
但是當物業公司收取物業費時,張先生卻拒絕交納2006年7月18日至2007年7月17日期間的物業管理費及垃圾清運費共計876.45元。
張先生不同意支付公共照明費、保安費、綠化費、垃圾費等費用。對上述物業管理存在的瑕疵,張先生提供了相應證據。對此物業公司認為,其已經履行了物業管理義務,業主應該交納物業費。
法官釋案
豐臺法院法官經審理后認為,作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公司,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按照約定及有關規定履行自己的物業管理義務,提高物業管理水平。作為接受物業管理服務的業主,應當協助物業公司進行管理,并通過每個業主自身的行動,與物業管理公司共同努力,建設和諧的小區環境和氛圍。本案中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后,其應按照約定和物業管理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為全體業主提供符合約定標準以及行為標準的服務;張先生作為業主應當按時向物業公司交納物業管理費。
庭審中,張先生出示證據證明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不符合約定,物業公司雖予以否認,但未能提交相應證據,因此對張先生的辯解意見予以采納。鑒于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項目與服務質量和約定標準存在差距,張先生應交納的物業管理費應依法減收。因此物業公司應依法減收物業管理費,判決張先生給付物業公司物業管理費6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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