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首付款后,其余的款項按約可通過銀行貸款予以實現,買房人卻因信用問題沒有被銀行批準貸款申請。于是,房產公司將張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約支付剩余房款。本月8日,閔行區法院作出張先生向上海閔行協和房地產經營有限公司支付購房款53.6萬元,案件受理費9160元由張先生負擔的一審判決。
去年8月1日,張先生向上海閔行協和房地產經營有限公司購買了《上?党撬钠凇菲俨紴车,建筑面積129.39平方米一套房屋,房價76萬余元,付款方式為分期付款、商業貸款。合同約定,張先生在支付首付房款后,應于8月28日前另支付房款53萬余元。在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如銀行因張先生的原因,未批準貸款申請,張先生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采用現金方式支付房款。
合同簽訂當日,張先生支付了23萬余元首付款,并在房產公司指定的銀行辦理了申請貸款手續。然而,張先生卻出現了個人信用問題,銀行最終未批準其貸款申請。房產公司將此情況告知了張先生,但雙方未能就后續付款事宜達成一致。為此,房產公司提起了張先生支付剩余房款53萬余元,訴訟費由張先生承擔的訴請。
張先生辯稱,付了首付后進行了貸款,但房產公司沒有告訴銀行方面貸款事項,更沒有提到資信事宜,故房產公司沒有盡到告知義務,F無法進行貸款,房產公司要求一次性支付是沒有能力的。故要求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張先生的個人信用問題,銀行未批準貸款申請,造成其至今未支付剩余房款,雙方就此對合同的履行產生爭議。根據約定,銀行因張先生原因,未批準貸款申請,張先生應在約定的時間內采用現金方式支付貸款部分房款,如逾期,房產公司有權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F房產公司訴請支付剩余房款,張先生表示繼續履行合同。然張先生辯稱“房產公司沒有告訴銀行方面貸款事項,沒有提到資信事宜,沒有盡到告知義務”的意見顯然不符合關于其需采用現金方式支付貸款部分房款的情形。張先生的抗辯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宋文明 楊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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