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北京的房價在這幾年里沒有那么突飛猛進,這個房地產糾紛可能很容易解決。
溫州的何景(化名)等三人在北京同一小區各自購買了一套房子。三年后,他們不僅沒能辦下房產證,還被開發商告上了法庭。三年里,為了這套房子,三人多次到北京和開發商交涉,一直懸而未果。
“很難想象,買一套這么小小的房子還要那么奔波。”何景在溫州的家里接受電話采訪時感慨道。
為什么開發商要將何景等人告上法庭呢?時光荏苒,這個小區——榮豐2008的房子當年的售價是每平米7000多元,而現在三期的起價已經到每平米15000元。
被榮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的三位購房人何景、陳紅和李蕾(皆為化名)是溫州同鄉。
為了解決這個30多平米的小房子帶來的麻煩,何景回憶說:“我從溫州坐飛機到北京來來回回也有四、五趟了。路費加上食宿都有幾萬塊錢了。”
何景2004年12月委托朋友和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買的是一處30.06平米、單價為7722元的房子。朋友把收入證明等一系列文件都交給了開發商。過了幾天,何景因交首付款自己過去一趟。十幾天過去后,開發商的經辦人告訴何景貸款沒辦下來。何景就和對方商量,請他們幫忙解決貸款的事情。不久,何景回到了溫州。對方也沒有給她一個明確的說法。
2005年,何景多次打電話給經辦人,請求解決貸款的事情,對方一開始總是說:“在解決中。”電話打多了,他干脆就關機。這樣拖拖拉拉過了一年。
2006年,坐不住的何景干脆飛到了北京。對京城人生地不熟的她,直接跑到小區去看房子。按照合同上的門牌號碼找到了房子,何景大吃一驚,里面居然住著人。何詢問對方:“你們怎么住在我家里?”對方回答:“憑什么說是你的房子?”何回答:“我真金白銀地交了錢,憑什么不是我的房子。”
何景找到了原來的經辦人,和對方商量:“我的1萬元定金也不要了,你把原來我的首付款退給我吧。”可對方一直也沒給個說法。一年后,又是不了了之。
2007年11月,萬般無奈的何景再次來到北京,這次的結果更是讓她憤懣不已。
“你去找個律師,起訴我們吧,要不,你就按照現在的市場價來買這房子吧。”經辦人很干脆地拋給何景一句話。
截止到發稿前,開發商一方一直沒有人出面回答記者的問題。
就在2007年的11月,何景被榮豐一紙訴狀告上了法庭,千里之外的何景大吃一驚:“這是什么道理——錢也在他們手里,這么多年又不退錢給我。現在還居然把我告上了法庭。”
開發商在其民事起訴狀里 “事實及理由”一欄中是這么講述的:其余購房款17萬元于簽訂合同之日起10個工作日之內按照貸款銀行或其指定律師事務所的要求,向指定律師事務所提供辦理銀行按揭所需要的文件及證明。由于被告沒有按照上述期間提供相關文件及資信證明材料,最終導致該筆房款無法向原告繳納。
這三位買房人的律師吉望律師事務所的胡功群律師認為:雙方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原被告就付款方式已經達成協議,被告已經在簽訂合同的同日,把辦理銀行按揭所需的文件及資信證明材料全部交給了原告。退一步說,即使原告沒有為被告辦下房屋按揭貸款,也應該及時通知被告,把沒有辦下貸款的原因告訴被告,要求被告及時補充相關文件及資信證明材料。如果被告沒有及時補充相關文件及相關資信證明材料,那被告應當承當相應的責任,但客觀事實是原告根本沒有履行告知義務,被告怎么能知道缺少哪些材料?胡功群律師認為,正是由于原告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才導致了目前的狀況,理應由原告承當一切違約后果。
“由于被告長期無法辦理房屋貸款手續并向原告繳納房款,直接導致原告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害”等等,開發商在起訴狀中如是說。
開發商還認為,按照雙方簽訂合同的第七條規定,買受人逾期支付房款超過30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還應該支付違約金。
而這糾紛中涉及到的三位買房人都告訴記者,他們按照開發商的要求提供了銀行按揭所需要的文件及證明。
其余兩位的情形也大同小異,只是他們沒有辦下貸款的情況,卻是事后自己多次電話聯系經辦人之后才知曉的。等自己好不容易在異地聯絡上經辦人知道了情況,時間都過了很久。事后的幾年里,他們也多次跑到了北京找經辦人解決問題。
在2007年去北京的時候,陳紅告訴對方:“你們要扣違約金和訂金都可以,把我的錢退還給我就可以了。”而對方也沒有給出明確的答復。
“漲價是漲價,我不管,我心態很平的。”陳紅懷著如此樸素的想法,但事情遠未因此就得到解決。
“再退一步說,即使原告沒有為被告辦下房屋按揭貸款,原告也應該把被告繳納給原告的相關文件及資信證明材料以及相關費用及時退還給被告,原告沒有為被告辦下房屋按揭貸款手續又拿著被告的相關材料和金錢不放手,反過來還起訴被告,說被告沒有辦下房屋貸款手續、沒有交余下房款是違約行為,應該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這真是豈有此理,到底誰違約,原告應該很清楚,正是自己沒有盡履行義務,自己的違約才導致如此結果,怎么能由被告承當違約結果?”胡功群律師說。
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的秦兵律師則認為:“如果原告以對方沒有履行合同義務作為解除合同的理由,過了2年的時效,喪失了勝訴權。”“如果真是這樣的情況,那顯然是開發商占盡所有的便宜。”秦兵說。
而不久前發生在北京的另一起房地產糾紛中,回龍觀的某小區,14位個人和這里的原房主簽定了購房協議,交付了房款,過了幾年,賣房人以沒有過戶為理由,認為這房子還是屬于自己的。后來14位原房主起訴了買房人。有的原房主私下表示要加錢就可辦過戶。結果卻是6戶買房人輸了,7戶和解了,只有1戶贏了。
那件案子里,房價已由兩年前的29萬元上漲到事起時的60多萬元人民幣。(周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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