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長春市的一家房地產開發商,在建筑商品樓時未按規劃圖紙操作,暗中給樓“增肥”,在樓體的前后違規擴建了陽臺。售樓時,開發商隱瞞事實真相,將擴建的陽臺面積納入整套商品房中出售,與18位購房人簽訂了《商品房購銷合同》。這些購房人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發現產權登記備案的面積與《商品房購銷合同》中標明的面積不符,兩者面積相差1/5。目前,開發建設該樓的公司已經注銷,開發商不知去向。律師表示,開發商的行為涉嫌合同詐騙,購房人在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同時,應向公安機關報案。
●產權備案面積比購房合同標明的面積少1/5
1月16日,長春市最低氣溫達到了零下24攝氏度。在長春市綠園區景陽小區15號樓117號室內,望著手中的《商品房購銷合同》和房屋前后寬大的陽臺,35歲的張軍愁容滿面,不時嘆氣。
據張軍介紹,1998年6月30日,他與開發建設景陽小區的長春中振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振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購銷合同》。以32.702萬元的價格購買了15號樓1層117號一套建筑面積為104.71平方米的商品房,每平方米價格為3076元。與此同時,長春市民遲先生等17位購房人也與中振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購銷合同》,購買景陽小區的房子。由于開發手續不全,當時無法辦理產權證,中振公司稱手續補辦齊備后就給居民們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2006年4月,在長春市人民政府的積極協調下,景陽小區的居民們終于開始辦理房屋產權手續了。張軍等18位購房人拿著《商品房購銷合同》和發票來到長春市房地產管理局產權處辦理手續時,發現自己所購房屋在產權處的產權備案面積與《商品房購銷合同》上標明的面積不符。合同中,張軍購房的建筑面積為104.71平方米,產權備案面積為85.13平方米,相差19.58平方米。購房人遲先生的購房合同中建筑面積是107平方米,產權備案面積為86平方米,相差21平方米。其他16位購房人的合同面積與產權備案面積均相差15平方米以上。
針對此種情況,長春市房地產管理局產權處答復,不能按照《商品房購銷合同》上標明的建筑面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應該以產權處備案的面積為準。在這種情況下,張軍等購房人沒有辦理產權手續。
●開發商將違規建的陽臺納入商品房面積賣給購房人
1月16日,筆者來到景陽小區15號樓。該樓前后均臨街,居住在1樓的住戶全部將房屋當成了門市房,有的自己經營店鋪,有的對外出租。據悉,該樓共有9個單元,1樓有18套房屋,特別之處是每套房屋的前后陽臺都較普通陽臺寬大不少。購房人張軍向筆者出示編號為0971046的《商品房購銷合同》說:“當初辦理入住手續時,所有的費用都是按照合同上的104.71平方米這個面積繳的,包括房屋維修基金等。另外,物業費和取暖費也是按照104.71平方米繳納的。”
景陽小區業主委員會籌備組的負責人馮淑艷說:“籌備組接到18位居民反映的情況后,立即與長春市房地產管理局、長春市建設委員會等部門進行了溝通,到目前為止,這些購房人的房屋產權問題仍然沒有解決。”
1月16日,在長春市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內,曾經作為聯合調查組成員之一的工作人員李宏偉向筆者介紹了有關情況。李宏偉說:“景陽小區15號樓的問題引起了長春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成立了由房地局、建委等多家單位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并請專業測量隊對15號樓1樓的18套房屋進行了實地測量。結果表明,這些購房人反映的情況屬實,每套房屋的產權面積與《商品房購銷合同》的建筑面積均相差15平方米至20平方米以上。經過驗看該樓的規劃圖紙,查明開發商中振公司在建樓時未按圖紙操作,違規擴建了前后陽臺,違規把擴建的面積納入商品房面積中,并按照商品房的價格賣給了購房人。經調查,中振公司已經注銷,其法定代表人幸某不知去向。”
●主管部門表示產權面積以建筑規劃圖紙為準
開發商違規私建陽臺并將其以商品房價格出售一事,給18位購房人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按照當時的商品房買賣價格計算,張軍家前后陽臺的面積為 19.58平方米,花費了60228.08元。筆者采訪時,購房人遲先生說:“該地段的房屋價格與幾年前相比漲了很多,每平方米達到了3500元,由于陽臺不算產權面積,影響到了房屋的出售。”
長春市建委辦公室工作人員李宏偉表示,私建的陽臺在規劃圖紙上沒有體現,測量隊測量時以規劃圖紙為準,并將測量的數據報產權處備案。目前,長春市房地產管理局產權處沒有同意給多出的陽臺面積辦理產權。
1月16日下午,長春市房地產管理局無籍房辦公室工作人員王純接受筆者采時表示,景陽小區15號樓1樓18套房屋的前后陽臺是開發商違規擴建的,規劃圖紙上沒有,因此,辦理產權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只能以產權處備案的面積為準。
常春律師事務所律師高強表示,開發商中振公司違規建陽臺,在售樓時故意隱瞞事實真相,將陽臺的面積納入商品房中,并與購房人簽訂了《商品房購銷合同》,由于涉及金額較大,開發商的行為涉嫌合同詐騙。雖然目前該公司已經注銷,其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但購房人仍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在申請民事賠償的同時,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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