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碧水灣西園,一幢曾被開發商重誓許諾為業主服務的小區會所,不僅在業主入住長達四年之后沒有開放,如今竟要將其倒賣;而據業主們調查,建筑面積達4000多平方米的會所早就被開發商納入商品房成本,由大家埋過了單。但有關部門在處理此事時竟玩“太極”,業主們疾呼:老百姓維權咋這么難?
開發商食言
1月11日,記者冒著寒冷的冬雨前往調查。
碧水灣西園會所是幢主體三層局部四層白墻圓頂的建筑,被業主戲稱為“白宮”。據了解,這個別墅與公寓混合小區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均為7萬多平方米,有500多戶業主,開發商為江蘇華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華宇公司”)。
“會所是開發商售樓時的一大賣點,我就是沖著這個才買的房。”業主王先生得知記者來意,有點激動。他說,因為上了年紀行動不便,也想不出小區就有個休閑娛樂的地方。至今他還清楚地記得,售樓部一周姓負責人當眾宣稱,這幢用600萬元買下的會所已經打入了商品房成本,屬于全體業主所有。
另一位業主指著高大的會所向記者介紹:“大廳東側就是開發商當年的售樓部!庇浾呖吹搅吮4嫔泻玫纳潮P上明確標示了小區中會所的位置與形狀。
業主們的說法也從開發商印發的銷售傳單得到印證。記者在一份彩頁上看到,開發商對該小區總結的“十大利好”中就有“會所利好”,并稱“擁有4600多平方米的超大豪華會所,生活服務,強身健體,文化休閑一應俱全”;另一份傳單上的用語則更具誘惑力,“進入大門躍入眼簾的首先是4600多平方米的超大社區服務中心,在這里充滿了休閑情調,可以完全釋放對休閑生活的渴望”。
就在業主們對開發商未能兌現的承諾而忿忿不平的時候,2007年8月13日,南京巨之鑫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有關人員突然趕去告知業委會,稱華宇公司擬將會所整體出售給他們,雙方協議已簽,他們已付了500萬元的訂金。如果說開發商沒有兌現承諾是一種欺騙的話,如今又要將不屬于自己的東西賣掉,無異于搶劫!小區的業主們憤怒了。
會所早被業主集體埋單
就在知悉華宇公司出售會所的第三天,業委會即向南京市江寧區政府及房管、規劃、物價等部門緊急發出對會所產權進行鑒定的申請。
據業委會負責人介紹,去年8月29日,他們到江寧區物價局查詢,該局價格科俞科長稱,該樓盤有數百萬元的物業公共用房攤入了商品房成本,連他自己也覺得反常;但物價部門沒有出示開發商申報房價時的原始資料。據知情人透露,所謂的“數百萬元”實為800萬元,而按開盤時的房價折算,就剛好與會所的面積相當。
半個多月后的9月17日,江寧區物價局的調查結果出來了:“經查證相關資料發現,江蘇華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碧水灣西園已將壹幢4層會所按物業公共用房納入商品房成本!睍婧霞由w有江寧區物價局公章。
消息傳來,業主們大為振奮。江寧區物價局王副局長在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會所既已納入商品房成本就應為業主共有,開發商沒有處置權;對于產權方面的爭議,應由房管部門根據相關政策來處理!段餀喾ā返谄呤龡l也明文規定:“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業主維權難在何處
事實清楚,且有法可依;然而,業主的正當維權之路卻遭遇了重重障礙。據業主反映,問題首先卡在該建筑究竟是“會所”還是“辦公樓”上。
記者了解到,江寧區房產管理局發給物價部門的公函中所稱目標建筑物為“碧水灣西園辦公樓”,而江寧區物價局在回函中則改稱為“會所”。“區房管局一位副局長起初表示,華宇公司的產權證上登記的是辦公樓,只要物價局把行文中的‘會所’改為‘辦公樓’,他們就可以吊銷華宇公司的產權證;然而,現在他的口氣變了,稱即使把文字改過來,也不能予以吊銷,說要看看這幢樓是部分攤入還是全部攤入了商品房成本!
“我們小區就這么一幢四層樓,有關部門的工作作風只要務實一點,就很容易對物價局所稱的‘會所’與房管局所稱的‘辦公樓’是否一回事做出判斷。為什么要把簡單的問題復雜化呢?況且區房管局分管此事的副局長,也答應要到現場來核實,可是幾個月過去了,也沒見他來。”業主委員會一位負責人稱,去年9月4日,江寧區房產管理局產權科科長王強承諾,由房管局牽頭調查處理此事。
然而,由于房管與物價兩個部門在建筑物名分問題上的爭持不下,導致碧水灣西園業主對會所產權的鑒定申請至今沒有回音。“有時候我們問得急了,房管部門就讓我們走法律途徑!睒I委會有關負責人稱,雖然有不少律師都向其保證這官司一打就贏,可“我們打不起呀!”據了解,將訴訟標的以保守的2000萬元計算,訴訟費就要高達四五十萬元。這么高的訴訟費,如何向業主們一家一家地收。
1月11日,記者采訪江寧區房產管理局時,該局產權科科長王強堅稱華宇公司報來的材料準確無誤,產權證發放也沒有任何問題。然而,王科長向記者調閱電子檔案時,記者發現,該樓所具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文號為江寧國用(2003)字第00269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日期為2002年2月4日,南京市房屋安全鑒定處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顯示建筑年代則為2001年。如此顛倒的程序,難道也“準確無誤”?
《物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1月14日,南京市房產局政策法規處工作人員也向記者表示,如果房管部門發放產權證有問題,業主可以向法院起訴。
雖然會所的問題還沒有解決,但記者以為碧水灣西園的業主還是幸運的,因為他們畢竟掌握了會所產權是自己的證據。而這樣的事例,是僅此一例,還是冰山一角,值得引起有關部門高度重視。(記者 劉益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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