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付了購房定金3萬元后,當事三方在“做低房價”以節省稅費等問題上未談攏。購房者便不再依約支付首付款,并為索回定金訴至法院。日前,他的要求賣房人返還定金3萬元的訴訟請求,被閔行區法院作出不予支持的一審判決。
2007年10月6日,錢先生通過億達第十分公司向葉先生購買閔行區羅秀路上的一套房產,三方簽訂了《房地產居間合同》。在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成交總價123萬元,賣方葉先生到手價117.5萬元,雙方并同意買賣合同上房款為90萬元,其余房款33萬元,用來為葉先生支付裝修費、各種電器費、稅費、中介服務費、進交易中心等費用。同時約定了10月6日付定金3萬元,10月20日前付首付款71萬元,同時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等事項。同日,錢先生支付了葉先生3萬元作為定金。但錢先生未能在10月20日按約支付首付款。億達公司致電錢先生至公司進行商談,但錢先生接電話后未去公司。
為索回定金,錢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返還3萬元定金。
億達公司辯稱,錢先生及其女兒到公司看了房源后,公司就告知錢先生,欲購此房,房東葉先生要求房款凈到手價為118萬元,由買家先支付首付款71萬元以便賣方清償房屋貸款,錢先生表示同意。為此,公司即通知葉先生到公司。經雙方協商后,明確房屋總成交價為123萬元,葉先生凈到手價為117.5萬元,所有稅費由錢先生負擔。同時錢先生要求將房屋交易的合同價寫為90萬元,以便為其節省一部分稅費。葉先生對此無異議。錢先生支付了3萬元作為購房定金。10月9日,錢先生來本公司要求按房屋總價123萬元去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交易手續,并要求稅費自費。公司即表示變更合同內容需要葉先生同意。但葉先生表示不同意。按居間合同,10月20日,錢先生應當支付首付款,但錢先生未支付,并拒接電話。錢先生系單方違約,故要求駁回訴請。
法院認為,案件爭議焦點在于房地產居間合同是否有效。錢先生在簽訂合同當日支付了3萬元作為購房定金,如錢先生違約不購買上述房產,則應當適用定金法則,葉先生收取的3萬元定金不予返還。由于錢先生未能按合同支付房屋首付款,拒絕與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顯然違約。故錢先生在自身違約的情況下要求還定金的請求,于法無據,難以支持。(宋文明 楊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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